发布文号: 监一货(1991)21号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濒管办”)来函,反映有的海关在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手续时,将该办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正本留存海关,有的海关允许出口证明书上所列野生物种及其产品分若干次分批出口,最后由海关在证明书正本上予以注销。上述两种做法都不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规定,允许出口证明书正本用于国外通关,应随货物一同出口。据此,对“濒管办”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签发的“允许进口/出口/再出口证明书”(正本为黄颜色纸,表格为中英文两种文字,用于国外通关;副本为白颜色纸,用于国内报关。)海关凭证明书副本验放货物后留关备查。
二、每批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时均应备有单独的允许出口证明书。证明书一次有效,严格实行一批货一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