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建设[2008]1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里氏8.0级强烈地震,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房屋损毁严重。目前,地震已造成倒塌房屋超过500万间,死亡人数超过6万人,其中,多数遇难人员是因为房屋倒塌造成的。近日,省委书记卫留成同志,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同志分别深入医院、学校等进行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就做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和指示,要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吸取“5.12”汶川大地震的教训,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和对象
全省18个市县(含洋浦开发区、农垦系统)城市、乡镇、农村的所有已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重点是:
(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办公楼等公共建筑
(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电视广播、通讯、燃气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三)住宅(含农村民居)
二、排查内容
(一)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是否存在沉降、开裂、倾斜等问题。
(二)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
(三)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的农村民居及其他建构筑物主要对其现状进行实物检测。
包括: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抗震质量;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的抗震措施;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和配筋构造;砌体结构的高度、层数和整体性连接构造;钢结构的整体、局部稳定性和连接的整体性;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构造;屋面、女儿墙是否有抗震措施等(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表》)。
三、排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4.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及相关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条文等。
四、排查时间安排
排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对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的排查。要求在8月底以前完成,排查的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
第二阶段,各市县开展对住宅(含农村民居)的排查,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排查的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
第三阶段,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排查的同时,我厅将会同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五、排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此次排查作为建设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对执行不力的主要人员要实施问责。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市政、通讯等有关部门成立排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排查方案。同时做好工程抗震安全排查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抗震设防的责任感,使全社会进一步增强抗震设防意识。
(二)做好排查前的培训工作。要组织专家统一对排查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抗震隐患排查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检查时可采用查看施工图纸和现场检测相结合的手段。对于乡镇和农村自建民居直接采用现场检测的方法。将检查对象按建成时间适用不同的抗震设防标准分类进行,分为1989年前,1989-2001年,2001年后三个阶段进行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
(三)各市县在检查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不认真落实整改,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要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罚结果报我厅备案。
(四)各市县在排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内容为:排查工作的总体情况;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进行监管的情况、对排查结果的处理情况以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整改情况。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建设工程抗震防灾长效机制,建立工程抗震防灾信息系统,提高抗震防灾能力。
六、请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名单,联系人和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于6月10日前报送我厅勘察设计科技处(省工程抗震办公室)。
联系电话:65390669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表
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 ||||||||
建设单位、工程名称(或农村民居的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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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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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农村民居具体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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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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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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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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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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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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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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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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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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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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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防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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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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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观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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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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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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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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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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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质量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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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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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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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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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要点 | ||||||||
序号 |
排查项目 |
排查内容与方法 |
评价 |
备注 | ||||
符合 |
不符合 | |||||||
一 |
工程勘察 | |||||||
1 |
勘察工作质量 |
钻孔、取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位置和深度;波速测试方法;液化土层中标贯试验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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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地段的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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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勘察报告质量 |
场地类别划分的准确性;液化评价的准确性;边坡地震稳定性评价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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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时程分析用的土层动力参数的可靠性;对液化地基和不利地段的地基基础设计建议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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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勘察成果与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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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地基基础 | |||||||
1 |
基础选型和地基处理 |
是否依据勘察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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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液化土层的地基, 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液化地基的处理方案、处理深度和检测结果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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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载力 |
天然地基基础验算时,是否按抗震规范要求调整地基承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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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验算时,是否按规范要求调整单桩承载力;液化土中的桩基承载力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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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基与边坡稳定性 |
倾斜场地液化的抗滑动验算、 抗滑动措施和结构抗裂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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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发生地震滑移的边坡是否按勘察成果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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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构造 |
液化土中桩基的配筋范围和构造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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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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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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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规则性要求;一般不规时是否按规范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时是否采取比规范要求更强的有效抗震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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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结构体系 |
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同一楼层不应采用不同结构材料混合承重的抗侧力体系;复杂结构应有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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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取措施防止局部构件的地震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丧失对重力的承载力;对抗震薄弱部位的判断和措施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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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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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计算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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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计算结果的分析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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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各种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应重点检查的内容 | |||||||
1 |
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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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总地震剪力系数;关键部位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的构造做法;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多塔和连体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构造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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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 |
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应在规定的限值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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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墙段的抗震承载力应满足要求;构造柱、圈梁设置的数量、位置和构造做法;预制板的支承长度、楼板与墙体的连接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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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 |
房屋总高度和层数、底部框架的层数应在规定的限值之内;上下楼层的侧向刚度比和墙体布置应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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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托墙梁和过渡层的构造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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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钢结构抗震计算和构造 |
是否以12层为界区分计算和构造要求;钢框架-支撑结构中,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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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部位构件的长细比和板件的宽厚比;梁柱节点的构造做法和柱脚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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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非结构的抗震构造 |
填充墙、女儿墙、隔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拉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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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道在墙体和楼盖的洞口应有相应的加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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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施工方面重点检查内容 | |||||||
1 |
抗震建筑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 |
检测方法、手段、数量和结果;检测结果总体评价的合理性;地基液化处理结果的可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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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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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 |
主要受力钢筋和箍筋的级别、种类、直径、根数和间距;混凝土试块留置、数量、养护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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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 |
砂浆试块留置、数量、养护条件等;纵横墙交接处和转角处的留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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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造柱、圈梁的施工;预制板的搁置长度、圆孔板堵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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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
焊缝抽查数量和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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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 | |||||||
1 |
村镇民居建筑抗震设防质量 |
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场地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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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房屋局部易损部位的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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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限设计的建筑工程 |
是否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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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工程材料 |
原材料检验(试验)报告及保管情况;各种材料的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符合抗震材料的最低强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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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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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加固及其它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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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组成员签字: 排查日期:
附件2:建设工程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汇总表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工程概况(开工、竣工时间、结构形式、层数、高度、建筑面积) |
是否达到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
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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