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班线票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28 生效日期: 2008-06-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山东省青岛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价格[2008]121

各区、市物价局、交通局,各道路客运企业:
  为规范我市道路客运票价的定价行为,明确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经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道路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应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整顿规范我省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41号)规定的各级型客车运价率,核实运行线路的运距、过路过桥费、站务费,按照有关附加费的规定合成票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备案。
  二、对经各级运管机构批准新开通的道路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应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起讫点、运距、过路过桥费、站级、车型等级等因素,按照上述规定的运价率及有关附加费的规定合成具体票价,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备案后,方能实施。
  三、各道路客运企业、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按照备案后的班线票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要加强对汽车客运运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群众举报的各种违价行为。
  本通知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2008年5月28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