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粮办展[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物资储备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粮食局《通告》(2008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08年上半年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中央储备粮合理布局的需要,2008年上半年可以申报中央储备粮油脂类代储资格的企业范围是各地区(单位)的国有粮食仓储企业;可以申报中央储备粮粮食类代储资格的企业范围是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4省(市)的国有粮食仓储企业,以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的直属企业;已在2007年下半年提出申请(第六批)但未进入审核程序且已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本次暂不受理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
二、时间要求
上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拟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应首先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受理企业申请的时间为2008年6月16日至2008年6月27日(节假日除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完成现场核查、初审等工作后,应于2008年7月7日17:00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三、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材料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软件制作,其中财务方面需提交的近两年数据是指2006年、2007年两个年度数据。企业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和电子文本(一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材料包括:正式文件及汇总表(一式两份),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表及初步审核意见(一份),企业申请材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通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省级受理系统”软件制作的电子数据(一份)。软件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办事服务栏目中的下载专区免费下载。
四、其他要求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黑龙江农垦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物资储备局所属企业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时,应先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出具是否同意授予申报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明确意见。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