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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8 生效日期: 2000-11-08
发布部门: 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财预[2000]383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港海关: 
  为规范船舶吨税收入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自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二、预算科目 
  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16类“船舶吨税”科目中反映。其中:按《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在1601款“船舶吨税”中反映;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1620款“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中反映。 
  三、缴库 
  (一)船舶吨税收入,由海关征收后就地办理缴库。 
  (二)海关办理船舶吨税收入缴库,使用海关专用缴款书,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其他各栏,按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四、其他 
  (一)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后,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原由交通部安排的船舶吨税支出由财政部根据交通部编制的预算,经核定后予以核拨;海关征收船舶吨税所需经费,纳入关务费,由财政部通过预算安排。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第61类“其他支出”中增设6115款“航标事业发展支出”,反映由船舶吨税收入安排并专项用于海上航标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支出。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海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要求上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船舶吨税收入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财政部 
交通部 
海关总署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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