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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 2008-05-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8]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评价要求,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目标全面完成。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 “商贸活市”战略,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的积极性,提升商贸经济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奖项设置及评价内容
  (一)商贸经济发展奖(100分)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实绩增长14%。(50分)
  2.批发零售贸易和住宿餐饮业增加值比上年实绩增长13%。(25分)
  3.亿元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比上年实绩增长14%。(25分)
  (二)商贸设施(项目)建设奖(100分)
  4.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促进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或加快楼宇经济建设,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20分)
  5.开展商业示范社区建设,提升商贸服务水平。(20分)
  6.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30分)
  7.积极开展菜市场改造,进一步改善购物环境。(15分)
  8.提升会展和重大节庆活动水平,推动商贸经济发展。(15分)
  (三)市场供应安全保障奖(100分)
  9.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确保市场供应稳定。(30分)
  10.扩大规范化管理范围,提高菜篮子商品质量安全。(40分)
  11.积极推进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菜篮子商品市场供应。(30分)
  (四)商贸管理优胜奖(100分)
  12.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商贸管理工作水平。(20分)
  13.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市场流通正常秩序。(20分)
  14.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20分)
  15.优化商贸发展环境,增强财政扶持力度。(20分)
  16.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努力降低能耗水平。(20分)
  上述奖项分别设金奖一名、银奖二名和铜奖三名;当年完成菜市场改造、菜篮子基地建设(楼宇经济)、节能降耗等工作任务的,分设单项奖;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还可视各单位工作情况,设置特别鼓励奖予以表彰。
  (五)社零增长特别奖
  对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实绩增长15-17%或增加6亿元以上、增长17-19%或增加12亿元以上、增长19-21%或增加16亿元以上、增长21%或26亿元以上的分别予以表彰。
   (六)服务优胜奖
  根据当年对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等相关情况,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评选商贸流通服务业服务优胜奖若干名。
  三、评价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和民主考评的原则。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失职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评价程序
  全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工作由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从11月份开始,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年终总结,对评价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逐项逐条自查、自评,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价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自评情况进行复评、核实,提出表彰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008年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评价内容与评分标准

项 目

评价内容与要求

基本分

计 分 标 准

一、商贸经济发展奖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实绩增长14%。

50

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5分;限加20分。

2、批发零售贸易和住宿餐饮业增加值比上年实绩增长13%。

25

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1.5分;限加10分。

3、亿元以上商品市场成交额比上年实绩增长14%。

25

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海曙区酌情考虑);每增、减1个百分点,加、减0.5分;限加10分。

二、商贸设施(项目)建设奖

4、积极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促进农村现代流通业建设(海曙区、江东区除外)或加快楼宇经济建设,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海曙区、江东区)。

20

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提高连锁便利店在行政村的覆盖率,完成工作任务的得15分,未完成规定目标按比例扣分。巩固提升百镇连锁超市千村放心店工程的得5分;若有乡镇连锁超市和农村放心店关闭而未新建的每个扣1分,扣完5分为止。

加快楼宇经济建设,当年新开工建设商务楼宇15万平方米以上得5分;当年推进功能性、特色化楼宇经济建设项目1个,并成效显著的得10分;未完成任务不得分。当年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5家以上的得5分,未完成每家扣1分。

上述工作成效显著1-3分。

5、开展商业示范社区建设,提升商贸服务水平。

20

当年完成2个商业示范社区建设任务的得基本分,未建成的不得分。每增加1个加2分,限加6分;当年获得国家商务部、省(市)政府示范社区称号,分别加3分、2分,同一奖项不重复加分。

6、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商贸流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

30

当年完成商贸流通服务业设施内、外资投资额(内资、外资基数分别前三年实绩平均数)的各得1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超过基数,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1分。内、外资各限加10分。

7、积极开展菜市场改造,进一步改善购物环境。

15

完成工作目标(余姚、慈溪、鄞州各4家,北仑、镇海、奉化、宁海各3家,江北、象山各2家,海曙、江东各1家)得基本分,未完成不得分;每增加菜市场改造或新建1个,加2分,限加8分。

8、提升会展和重大节庆活动水平,推动商贸经济发展

15

由当地政府或部门主办或承办的会展和商贸节庆活动次数达到上年实绩数的得基本分,未完成上年实绩数按比例扣分;完成上级下达的招展、参展任务的加3-5分。每举办国家、省级会展或节庆1次分别加2分、1分,限加6分。

三、市场供应安全保障奖

9、进一步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市场供应稳定。

30

应急保障组织机构、工作网络健全,人员落实的得6分;进一步完善各种(包括成品油、主要菜篮子商品、重要应急抢险物资、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预案的得6分;落实主要菜篮子商品、重要应急抢险物资、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得9分;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保证市场供应和稳定的得9分。应急机制不完善、无应急预案或不全面、未落实应急储备、应急调控不力措施不当各扣1-3分;引起市场供应严重波动的不得分。市场供应应急保障工作成效显著的加1-3分。

10、扩大规范化管理范围,提高菜篮子商品质量安全。

40

城镇菜市场(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全部实行蔬菜、猪肉、水产品、豆类制品市场准入制,实行索证索票,建立台帐制度,并严格执行的得10分;未执行市场准入制及相关制度的市场按每类及市场比例扣分。

城镇菜市场(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全部建立菜篮子商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开展蔬菜、水产品日常检测,并按规范化要求实行蔬菜农残检测数据联网上报,得10分,未联网公示检测数据的,按每市场每次扣0.2分,扣完10分为止。

全市乡镇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场全部开展“瘦肉精”检测和数据联网公示,未实行数据联网公示的,按每场每次扣0.2分,扣完10分为止。

城镇(县城以上城关镇)实行菜牛定点屠宰的得10分,未完成任务不得分。

上述工作成效显著的加1-3分。

11、积极推进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菜篮子商品市场供应。

30

建立基地建设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的得4分;制订菜篮子基地建设工作方案、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的得6分;完成上报5个以上作为市级菜篮子基地候选项目(海曙、江东可酌情减少,下同)的得5分。未开展工作或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菜篮子基地候选项目经考核验收列入市级菜篮子基地3个以上的得1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每增加1个加2分,限加12分。

四、商贸管理优胜奖

12、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商贸管理工作水平。

20

召开年度商贸流通服务业工作会议的得4分;召开商贸领导小组或政府专题会议二次以上得4分;当年商贸管理工作创新、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得12分。未达到工作要求的每项扣1-3分。当年商贸各项工作被国家商务部、省(市)政府总结推广(包括领导批示转发、召开现场会、大会交流等)或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同一奖项不重复加分。限加6分。

13、加强行业监管,维护市场流通正常秩序。

20

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建立典当、拍卖、旧货、民爆、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直销等特殊行业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落实工作任务,开展专项治理,保证市场流通正常秩序的的得8分;加强本地酒类流通管理,完成本年工作目标的得3分;开展上市豆制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查处非准入制产品和无证经营的得3分;继续整治零售业不规范促销及商业特许经营的欺诈行为的得3分;继续开展零售业分等定级工作,完成本年工作目标的得3分。未按规定开展上述工作的不得分,未完成任务的扣1-3分;工作成绩显著的加1-3分。

14、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分析,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20

完善市场运行(重点商贸企业、成品油、主要“菜篮子”商品)监测,及时掌握、分析市场动态和变化趋势,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和信息,参加市场运行分析会的得基本分;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信息材料和参加分析会的每次扣1分。当年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成效显著的加1-3分。

15、优化商贸发展环境,增强财政扶持力度。

20

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出台商贸业发展专项优惠政策的得5分,有优惠政策而不执行的不得分;当年财政扶持资金实际支付额达到上年水平的得15分,未达到的按比例扣分,没有扶持资金的不得分;超过上年水平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或每增加6万元,加0.1分。限加8分。

16、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努力降低能耗水平。

20

健全商贸节能降耗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的得5分;按要求做好节能降耗统计监测,每季年报送一次节能降耗报表,符合要求的得5分。未按时上报的每家企业扣0.2分,扣完5分为止。选择1-2家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技术革新或设备改造,经验收合格的得10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通过市节能办节能降耗技术革新或设备改造评价验收的,每家企业加2分,限加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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