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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30 生效日期: 2008-05-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8]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提出以下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认定条件
  (一)引进的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注册地必须在本市,实行独立核算;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二、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财政优惠政策
  (一)对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一次性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一次性补助600万元。该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引进机构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各负担50%。
  (二)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落户市政府确定的高端服务业产业基地的,其购建的自用办公、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该项补助资金由引进机构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各负担50%。
  (三)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自开业之日起,其2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可按50%补贴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按30%补贴。
  (四)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大型服务业机构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自用办公、营业用房,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
  (六)大型服务业机构聘任的高级管理和研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三、市支持县(市)、区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财税政策措施
  (一)市财政建立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补助。服务业机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资金拨付按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有关补助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二)为支持县(市)、区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按“谁引进谁得益”的原则,市区金融保险机构除外,税收由所在地税务机构负责征管,5年内收入全额归引进落户地区。同时,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由注册地财政承担。
  (三)建立健全对县(市)、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绩效考核办法。
  四、加强政策协调,切实规范财税秩序
  各县(市)、区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引进区域采购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培训中心、设计创意、中介机构、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等高端服务业机构,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各类地区服务业机构给予必要支持,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各地制定出台的支持引进企业的各项财税政策,要从既有利于当地,又有利于全市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注意各项政策的相互促进、上下衔接、横向协调。有关财政政策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要杜绝各县(市)、区之间互挖企业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市内企业非正常转移,市财政根据查实的转移企业缴纳的税费收入,通过年终结算办法,每年将这部分税费收入全部划归原所属地财政。如果确实需要跨区发展的,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根据有关县(市)、区协商一致的协议,进行区域间财政结算。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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