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6-0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我市已进入秸杆禁烧的关键时段,针对当前秸秆禁烧面临的严峻形势,市政府对进一步加强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区秸杆禁烧负总责。各县、区四大班子领导对所联系乡镇具体指导、督促,实行分包责任制和督查制,确保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禁烧工作负直接责任,凡发生违禁焚烧现象,给予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各县区组织专项检查组,分片对乡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全面监督检查。各检查组要制定工作方案,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制度,对违禁燃点没有查出的,负检查不力责任。
  二、实行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制
  市政府有关单位,根据部门职能,落实秸秆禁烧的工作职责。
  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市禁烧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加强现场环保执法力度,发现焚烧行为责令立即停止,控制因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焚烧秸秆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市农委:配合各执法部门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焚烧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
  市农机局:负责与农机手签订责任书,严格规范农机手操作规程,千方百计控制机收留茬高度。麦茬高度不得超过15公分,推广留茬10公分以下。对违规农机手禁止其收取收割费,并扣留作业证;对于外地农机在给予以上处罚后,且将其记入黑名单,禁止以后在我市作业。
  市监察局:负责全市秸秆禁烧工作的行政监督,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或因焚烧秸秆造成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林业局:负责对因焚烧秸秆烧死树木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从快从重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对教师、学生保护环境和禁烧秸秆工作的宣传教育,采取措施确保教师、学生不焚烧秸秆。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因焚烧秸秆所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
  市广电局:负责对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公布秸秆禁烧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进行曝光。
  市消防支队:负责禁烧期间防火宣传、巡查和消除火灾工作,严格按照《消防法》从重处理火灾事故。
  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参照以上分工,确立各自职责。
  三、严格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焚烧秸秆的县区,根据风云气象卫星实时监测的数据资料计算,每1个焚烧点位处罚所在县区5000元;对市检查组发现的秸秆焚烧现象,每发现一处(一亩为一处,不足一亩按一处计算,包括周边杂草),处罚所在县区1000元;对因焚烧秸秆的处罚,由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督促落实;对因焚烧秸秆毁坏树木的处罚,由林业部门现场调查核实,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督促落实。
  午收结束以后,各县区要上报工作总结。市政府将根据对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的情况,对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凡实现不点一把火,不出现一处秸秆焚烧现象的县区奖励现金20万元;总的焚烧点不超过5处的,奖励现金10万元;总的焚烧点不超过10处的,奖励现金5万元,并在年终考评时分别加10分、5分、3分。总的焚烧点超过20处的,年终考评时扣10分,另加处罚10万元。根据处罚数额,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处罚(控制在1~3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度内)。对禁烧不力,焚烧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区,给予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对督查不到位、监管失职的职能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