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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6 生效日期: 2008-06-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锦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

  2008年是新一届政府任期的开局之年,也是加速推进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提前实现“十年大振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为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调动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市蓬勃向上的工作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着力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依法规范履行政绩考核工作职能,充分体现科学引导、客观公正、切合实际、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发挥政绩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通过开展政绩考核工作,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提供保障。
  二、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侧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额、外贸出口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民营经济增加值、就业和再就业情况等。另外,对各县(市)考核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对各区考核社会保障指标。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1.经济发展指标
  侧重考核经济协调发展指标、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加速沿海经济带建设及锦州湾整体开发项目实施、培育扶持产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项指标和发展民营经济情况。
  2.社会发展指标
  侧重考核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民生工程、卫生体系建设、环境保护、商贸中心建设、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扶贫开发、深化体制改革、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3.城市建设指标
  侧重考核城市规划、廉租房建设、城市南扩工程、老城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建设等。
  4.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标
  侧重考核各部门或单位在支持县域经济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
  5.软环境建设指标
  考核《锦州市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四项规定》、《锦州市依法行政评议考核方案》、《锦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关于细化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以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等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日常考核。由市政府与被考核单位签订《政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和有关考核责任单位通过听取汇报、查验材料和现场检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月季调度。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月(季)情况调度、统计和通报。
  (三)半年考核。年中按照《政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内容,对各项指标进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专项考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省市重点工作进行专项跟踪考核。
  (五)民主评议。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半年和年终分别组织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工商联会员、政绩考核监督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六)综合考评。年终,由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对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考核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由市政府政绩考核办组织参与政绩考核的相关部门,采取集中听取汇报、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综合考评。
  (七)领导评议。年终由分管市长对所分管部门进行综合打分、评议。
  (八)一票否决。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取消其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具体包括:1、未完成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额)任务;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3发生严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4、发生集体越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受到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上组织或机关通报批评;5、未完成当年县域经济发展“双增”指标;6、经查实对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作为、不落实的。
  (九)责任追究。凡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通报批评,在年终评比中降低一个档次。
  (十)结果确认。市政府政绩考核办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核、市长打分、民主评议及汇总相关部门的评议意见,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各项指标情况逐项确认,形成政绩考核初评结果,由市政府政绩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征求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最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考核评比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考虑工作任务的可比性,考核评比工作分3块进行:
  1.县(市)区的评定。
  第一组: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
  第二组: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
  年终按考核积分排出名次,第一组排在前两位的单位为政绩考核先进县(市),第二组排在前两位的单位为政绩考核先进区。
  2.市政府部门的评定。按经济事务管理类、综合及机关事务管理类、公共安全及社会事务管理类分3组考核,年终以积分确定4个层次,即优秀、先进、合格和不合格单位(两票及两票以上被否决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另设单项奖,奖励在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评定。按年终被考核单位积分排序,确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单位”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先进单位”,同时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感谢信。
  (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本年度获得政绩考核先进的县(市)区,获得优秀和先进及单项奖的市政府部门,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和先进的中省直单位给予表奖,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绩考核评选结果。
  (三)获得政绩考核优秀奖的市政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数在原基础上增加5%,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等次的中省直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政绩考核奖金标准
  对获奖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作为补充单位办公经费。具体办法:
  1.对县(市)区的奖励:
  获得先进的县(市)区奖金为10万元。
  2.对市直部门的奖励:
  (1)获得优秀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4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7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10万元。
  (2)获得先进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3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5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8万元。
  (3)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奖金为2万元。

附件:1.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细则
2.2008年被考核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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