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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2 生效日期: 2008-06-12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40元调整为27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75元调整为10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二、补助标准。2008年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70元。中央、省、市和区具体分担比例调整如下:
  (一)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1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9.5元;其他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2元。
  (二)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 元,各级财政补助230元,其中:对贫困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6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2元。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1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2元。
  (四)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1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 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五)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元。
  三、在参保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中增加门诊意外伤害待遇,补偿标准与中小学生一致,同时将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不分定点医院级别统一调整为100元。
  四、各城区(含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切实保障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和缴纳。对于低保对象、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补助资金,各城区(含开发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和缴纳;对于60周岁以上低收入家庭老人、生活困难劳动模范和其他居民(含非低保家庭的学生儿童)的参保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和缴纳,需各城区(含开发区)财政配套补助的资金由市财政年末统一结算。各城区(含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确保补助资金的及时缴纳,确保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得到全面落实。
  五、2008年度内市本级参保居民财政缴费补助标准均按本通知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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