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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部和中部地区十九省市扶贫系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8 生效日期: 2008-06-18
发布部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开办发[2008]48号

东部和中部地区十九省市扶贫(经济协作)办: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东部和中部地区的19个省市作为支援方,对口支援遭受地震灾害严重的四川18个县(市)及甘肃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对口支援安排见附件)。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确定的对口支援方案,对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坚持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二是由中央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对口支援工作;三是按照“一省帮一重灾县”的原则,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情程度,合理配置力量,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四是明确对口支援期限按3年安排;五是要求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提出的上述原则和要求,结合扶贫系统自身实际,现就扶贫系统对口支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口支援的组织形式
  扶贫系统的对口支援,要纳入本省市统一的框架机制组织实施。在此框架内,19省市的扶贫(经济协作)办,重点向受援方县(市)扶贫系统倾斜,积极提供各项支持。
  二、对口支援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整村推进”要求,建设和修复贫困村生产生活损毁设施。
  (二)提供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科技等服务。
  (三)实施产业化扶贫的各项工作,特别是为扶贫龙头企业的恢复重建提供支持。
  (四)提供“周转牛”、“周转羊”、“周转猪”等方式的支持。
  (五)双方协商的其他对口支援内容。
  三、对口支援的投入
  各支援省市扶贫(经济协作)办应本着“积极主动、形式多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和力量支持受援方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每年具体投入资金物资的数额,由对口支援双方研究协商,并报国务院扶贫办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请各省市将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我办。

    特此通知

国务院扶贫办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国务院确定的对口支援安排情况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19、广东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
  20、天津市──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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