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巴政办发[2008]86号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州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进行改建、新建和开发的,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各类建设和开发。
第四条 州财政局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州财政局委托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建设和使用进行统一经营。
第五条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核查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建立房地产档案,报州财政局备案。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经营情况。
第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统一经营(租赁)后,其收益不得低于管理单位已达到的水平,并全部上交州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与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转签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招投标程序,对外公开招标,与中标者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