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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5 生效日期: 2008-07-05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

石家庄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54号)精神,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三条 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列为各县(市)、区长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城市住房保障责任目标考核按照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内容:
  (一)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建立和完善了廉租住房制度;编制修订了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了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和住房困难标准、实物配租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办法;按要求每季度发放了租赁补贴,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了应保尽保。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情况。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落实了建设标准;严格了销售程序和交易管理;落实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危险住房改造情况。认真贯彻《关于加快城区危险住房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6号),落实了危险住房改造政策,制定了改造计划,危改工程按计划实施。
  (四)住房保障机构建立情况。完成了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组建工作,并成立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完善了住房保障工作体系。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考核,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参加。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了解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 件、项目建设及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情况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作出评价。
  第六条 考核评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每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95分以下(不含95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良好,85分以下(不含85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先进县(市)、区。
  年度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量化评分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各县(市)、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考核,每年一次,年底前完成。考核前,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本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及各县(市)、区区委和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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