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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2 生效日期: 2008-03-22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按照市委、市政府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的战略部署,加强城市产业和空间布局调整工作,切实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步伐,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政府引动、企业主动、政策驱动、环境助动、市县互动,协调联动”,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做大总量,优化工业结构布局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全市工业整体技术水平,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步伐,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原则。工业企业搬迁应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法法规、产业布局规划等有关要求。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原则。主城区内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限期搬出主城区。主要包括:排污量大的企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安全生产隐患大的企业;位居城市水源地,依法应搬迁的企业。其它工业企业逐步搬出主城区。
  3.企业搬迁与改造升级相结合原则。在搬迁过程中,各企业应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通过搬迁合理扩大规模,实现做大做强,切忌低水平重复建设。
  4.企业搬迁与企业改革改组相结合原则。搬迁企业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技术和先进管理,尤其是加强与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合资合作,借助外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企业体制机制的转换,增强企业加快发展的内在动力,谋求企业的更大发展。
  5.企业搬迁与发展都市型工业及第三产业相结合原则。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向都市型工业转型,实现产业升级。有条件的企业也可转型为服务业。对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重点监控企业,通过经济法律或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关闭或破产。
  6.企业搬迁与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员工相结合原则。企业升级改造中减少劳动用工的,要依法做好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7.政府推动与主体主动原则。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最大限度利用土地出让资金等政策支持,实现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
  二、任务目标
  (三)对列入主城区搬迁改造方案的企业,利用3-5年时间,按照“符合规划、优势互补、相对集中”的原则,分别向“五大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部工业新区及其他县(市)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废弃物,使城市环境得以明显改善。
  (四)2010年底前,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除市政府批准可延迟搬迁的,要全部搬出主城区或转型。凡是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其他工业企业应在2012年底前逐步搬出主城区或就地转型。
  三、组织领导
  (五)成立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领导担任,市发改委、工促局、环保局、安监局、建设局、国资委、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房管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局、电业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拆迁办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审定年度搬迁计划,确定搬迁企业名单;审批企业搬迁方案,研究决定企业搬迁政策及补偿支持标准;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编制年度搬迁计划;草拟给予搬迁改造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向领导小组提交论证报告;落实领导小组研究议定事项,协调解决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报批程序
  (八)企业搬迁需经过以下程序:
  1.拟搬迁企业提出申请,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企业初步沟通搬迁扶持政策及迁入地选择意向。
  2.企业或企业聘请有关单位拟定搬迁改造方案。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他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应按照公司和本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集体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区属企业搬迁改造方案需经所在区政府审查同意。
  5.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搬迁改造方案进行论证。经论证后,向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提交论证报告。
  6.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对企业搬迁方案及供地计划进行审定。区属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由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7.企业搬迁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应制定具体搬迁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按期组织实施。
  8.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协调搬迁中的各种问题,为搬迁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确保企业按期搬迁。
  五、政策措施
  (九)设立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安排、政府土地(主城区工业企业腾退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基本补偿、搬迁改造资金支持和奖励。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设立市工业地产投资公司,隶属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工业企业搬迁中的土地收储和一级开发。
  (十一)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基本补偿及分类资金支持或一揽子综合性补偿和资金支持。
  1.基本补偿和分类资金支持。
  ①基本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现基准地价的60%为基数上浮20%予以补偿;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可给予适当补偿;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业、住宅地使用的,仍按工业用地标准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以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以上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为基本补偿。
  ②搬迁改造资金支持。为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待企业原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以出让所得收益减去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基本补偿、收储成本及必需的政策性扣除之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净收益,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搬迁。按照市政府同意的企业搬迁改造投资总额,超出基本补偿额且在净收益50%以内的,给予净收益3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50%-70%之间的,给予净收益5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70%-100%之间的给予净收益70%的支持资金;在净收益100%以上的给予净收益90%的支持资金。基本补偿与支持资金之和不得大于搬迁投资总额。
  ③搬迁改造奖励支持。为鼓励企业早搬、快搬,以2012年为限,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以2010年为限,在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的搬迁改造资金支持比例的基础上,提前一年完成搬迁的,再提高2个百分点;提前两年完成搬迁的,再提高3个百分点;提前三年以上完成搬迁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在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的搬迁改造支持资金中,延迟一年完成搬迁的,减少10个百分点;延迟两年完成搬迁的,减少20个百分点;延迟三年以上的,不再给予搬迁改造资金支持。
  2.一揽子综合性资金支持
  采用上述资金支持方式外,可根据企业地理位置、固定资产状况、行业性质和搬迁总投资及搬迁积极程度,由市政府确定适当的土地收储价格,对搬迁企业实行一揽子综合性补偿和资金支持。
  (十二)对于产品有市场、企业管理基础好、发展前景好,但土地出让净收益较少,不足以支付搬迁改造成本的企业,或因原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规划为城市绿地或公益性设施用地,没有土地净收益或土地净收益较少,不足以支付搬迁改造成本的企业,参照同类地块的总体支持情况,由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支持意见,经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对于产品无市场、发展前景差,拟转型转产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凡原有用地性质、用地主体不变的,企业可就地转型转产。凡用地主体不变,但土地用途变更的,按现基准地价标准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土地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房地产行业除外)。经批准实施就地关停的企业,经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依法破产的企业除外)。
  (十三)市政府批准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后,规划部门应在1个月内确定腾退土地的规划条件,企业应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部门签署土地腾退协议,办理土地产权转让手续,土地部门按期向企业支付基本补偿金。土地部门应在土地腾退后3个月内完成土地出让工作,出让所得一次性上缴市财政专户。搬迁改造支持资金根据企业搬迁进度予以拨付。土地部门未在3个月内完成出让的,可参照周边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比例预算支持资金,先给予企业70%的资金支持,待完成出让后再行决算。
  对于实行一揽子综合性资金支持的企业,土地部门与企业签订原有土地腾退协议后,土地部门要将收购资金的70%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待企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出让完成、企业按时搬迁后,再向企业支付剩余的30%收购资金。
  (十四)对为改善城市环境列入指令性搬迁计划,实施局部搬迁且无土地腾退的企业,在搬迁计划期内,用银行贷款支付搬迁费用的,在1-2年内可给予50%到全额的贴息,在搬迁改造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五)搬迁改造企业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按以下方式解除抵押:
  1.搬迁企业能够以其它土地和房产置换原银行抵押贷款的,应积极进行置换。
  2.搬迁企业不能以其它土地和房产置换原抵押贷款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可用其它抵押物替换或将抵押贷款转为担保贷款。
  3.既不能处置抵押贷款又没有新抵押物或担保人的,在征得债权银行同意后,已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可先行出让,并将企业搬迁改造补偿支持资金专户存入债权银行监督使用。企业取得新址土地和房产证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十六)搬迁改造企业办理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评估、登记、担保等部门免收或按低限减半收取有关费用。
  (十七)搬迁企业的新厂选址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实际成交价格扣除必要费用后,高于该块土地基准地价的地方留成部分,当地政府可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企业加快新厂建设。
  (十八)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搬迁、转型和关闭企业的职工稳定和分流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各项政策。经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使用搬迁资金用于职工安置。
  (十九)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制定的目标任务及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为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
  (二十)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五大基地”管委会、南部山前工业新区要成立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协调小组,帮助企业解决搬迁和新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征地、注册、新建厂房,以及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方面,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资金、水、电、气、运等生产要素协调保障方面对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二十一)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对有关部门办理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事项情况进行全程督办和跟踪问效。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各项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及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二十二)以上政策适用于市主城区内所有搬迁改造的工业企业。本意见下发前,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已议定企业的搬迁政策仍然有效。
  本意见由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石家庄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冀纯堂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栗进路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蒋洪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张发旺 市政府副市长
      赵新朝 市政府副市长
      韩宪章 市政协副主席、市发改委主任
  成 员:赵文锋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 飞 市工促局局长
      齐惠明 市环保局局长
      崔云申 市安监局局长
      王瑞生 市建设局局长
      刘 凯 市国资委主任
      王晓临 市规划局局长
      师吉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和平 市财政局局长
      杨英波 市审计局局长
      张治春 市监察局局长
      张富春 市房管局局长
      刘国栋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梁传刚 市国税局局长
      马提福 市地税局局长
      孙吉明 市交通局局长
      李 欣 市电业局局长
      王景武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
      赵志武 市拆迁办主任
      付庆文 市工促局副局长
      陈书广 市工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赵新朝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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