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适当提高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4月1日起,增加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资金。现通知如下:
2008年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部分,由按原个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统一调整为按2007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的2%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2008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以及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沪医保(2008)4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