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屯府办[2007]113号
各镇府,各国营农场,县府直各单位:
《屯昌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八日
屯昌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了切实履行和保证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县政府指导、指挥、协调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做好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屯昌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3.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事故抢救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3.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5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1.5.1本预案适用于全县各类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协调指挥机构
在屯昌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屯昌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商务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武装部、屯昌供电公司、屯昌电信分公司、屯昌联通分公司、屯昌移动分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屯昌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指挥办)设在县安委办。如图1所示
2.1.2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救援行动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
2.1.3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县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省安监局和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县安委办负责与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
(1)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储备基金的启用。
(2)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抢险的外部治安秩序;参与地面营救,控制事故灾情的发展态势,参与抢救现场受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配合做好善后社会稳定、尸检等工作。
(3)县安监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协调,制定救援方案供指挥部决策。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与各镇政府的协调工作。并负责做好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的探测。
(5)县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6)县武装部负责抢救现场受害人员,疏散危险地段人员的工作。
(7)县商务局负责急救物资的供应,协调当地政府和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8)屯昌电信、屯昌联通、屯昌移动分公司负责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网络畅通。
(9)屯昌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电。
(10)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人员和急救物资的道路运输。
(11)当地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的撤离、疏散、安置及思想稳定工作。
(13)县林业局负责矿山事故发生地森林防火工作。
(14)屯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卫生局抢救受伤的人员。
2.2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其主要职责: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2.1县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
曾令飞(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吴多佳(县人民医院院长)
黄海波(县消防大队队长)
吴圣师(县公安局治安股副股长)
符文吾(县民用爆破器材经销部经理)
刘 云(中建胜万石场负责人)
2.3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协商驻县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是全县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矿山应急救援实行分级组织,即县矿山应急组织、镇人民政府矿山应急组织和矿山企业应急组织。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3.信息处理
3.1.1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3.1.2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将信息报至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
3.1.3县矿山应急指挥办统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
3.1.4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建立全县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提交县安委办。
3.1.5县矿山应急指挥办组织对全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3.1.6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每年制定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同时上报安监局备案。
3.1.7预警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橙色、红色预警信号由省安委办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信号由事发地安委办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3.1.8一旦发生矿山事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V级、III级事件,启动屯昌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发生II级、I级事故,报请省政府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应急处理程序
4.1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矿山事故响应。矿山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当上一级预案启动时,下一级预案必须已经启动。
4.1.1基本应急程序
发生III级和IV级矿山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县安监局报告。县安监局马上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筛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决策参考;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发生I级和II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控制事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前置处理,并立即报告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4.1.2扩大应急
随着事态的扩大,各应急机构必须及时调动第一梯队增援,并随时准备调用后备救援力量;当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请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扩大应急,请求人员、装备和其他各类物资的增援。
4.2指挥和协调
4.2.1矿山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当地政府应遵循属地原则,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抢险工作。同时上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作出决定启动本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县矿山事故指挥部决定。
4.2.2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现场指挥部即成立,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现场指挥部的职责:(1)执行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决策和指令;(2)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3)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矿山应急指挥办报告;(4)组织指挥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6)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故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故;(7)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2.4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职责。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政府办主任或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应急处置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安监部门、军队、武警、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重点人员监管,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故调查。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开展营救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消毒、防疫处理。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商务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的负责人。主要职责:妥善做好伤亡各失踪人员的数量、姓名等信息收集工作及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救援专家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安监局负责人。主要职责:组织应急救援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4.2.5企业按规定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矿山事故,企业负责人立即组织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预案。企业应急救援机构服从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4.3事故信息报告
4.3.1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3.2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尽快核实灾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3.3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4.3.4接到Ⅰ、Ⅱ级矿山事故报告,立即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通知指挥部成员。同时报省矿山应急指挥办。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见附录1。
4.4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4.4.1企业是事故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4.2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4.4.3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向县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调动当地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4.4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4.5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4.4.6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要做好记录。
4.5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必须按相关救护规程规定做好安全防护。专业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保护装备,才能进入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浓度、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6新闻报道
4.6.1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矿山安全生长事故相关信息.县政府办公室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4.6.2县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由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做出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矿山应急指挥部。
5.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提交指挥部办公室。县矿山应急指挥办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及完善。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3事故应急救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省安委办。
7.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7.2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救援装备保障
(1)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水泵、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2)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7.2.2救援队伍保障
(1)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调动。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2)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7.2.3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及时组织运输力量,完成运输任务。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2)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等级及需要,地方政府及时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7.2.4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矿山救援医疗保障以企业所在地的医院为主。以现有110、120、119、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告,接警部门应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县安全监管部门。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县卫生局申请支援,调谴医疗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2)矿山企业应负责企业职工的自我救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2.5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县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公安、武警等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2.6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时的需要。
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2.7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宣传、培训和学习
8.1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公布矿山企业较大(Ⅲ级)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矿山企业组织学习本企业应急预案以及避险、自救和互救常识。
8.2培训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县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对矿长安全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矿山救援知识培训。
矿山救护队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规定对救护队员进行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8.3演习
县人民政府矿山应急指挥部每年要组织一次本辖区内救灾指挥系统模拟演习。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9.监督检查
县安委办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促,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隶属关系,对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和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0.附 则
10.1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及矿山企业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企业预案体系。
10.2奖惩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以及在抢救各类矿山事故中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县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