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政发[2007]3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须充分认识节能工作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能源问题是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虽然我区能源资源比较丰富,但二次能源严重短缺。当前我区正处在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阶段,随着我区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产业发展、人民生活以及公益性用能不断增加,能源消费需求扩大和能源产业发展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做好节能工作对于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市)、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
(二)必须增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2006年,除昌都电网外,其他电网均不同程度出现电力短缺,尤其以林芝电网和藏中电网最为突出。入冬以后,随着用电负荷持续高速增长,藏中电网电力缺口高达用电总负荷的15%,冬季缺电问题将持续较长一个时期。开展节能工作是缓解我区能源供给紧张局面的重要途径。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为基础,将节能工作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相结合,突出重点领域,依靠科技进步、创新管理机制,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工作格局,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节约型和低能耗社会建设。
(四)基本原则:坚持发展为重、节约优先;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带动;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
(五)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末,万元GDP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控制在国务院批复指标以内,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得到有效控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三、开展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
(六)着力抓好工业节能。切实抓好水泥、建材、电解铜等重点耗能企业用能管理,认真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引导企业抓好节能降耗工作。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节能示范试点活动,以带动全区企业节能。确保“十一五”末全区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得到有效控制。
(七)大力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建设。2007年要制定和出台《西藏自治区民用建筑采暖设计标准》和《西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推动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推进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开发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加快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坚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结合,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和政策引导,逐步提高新型墙材的生产和应用比例,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建设。
(八)推进交通运输节能。推广使用清洁燃料汽车和节能农业机械。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国家标准,鼓励购买低能耗、低污染、新动力汽车,推广液化天然气、醇类等清洁燃料;支持大运量、快速度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推进运输企业集约化经营,优化运输组织结构;改善道路质量,及时对国省道、重要干线公路进行路面整治。
(九)合理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体系,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在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广泛推荐使用高效节电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对公用照明设施进行节能改造,实行“绿色照明”,城市亮化工程要根据季节限日限时。
(十)切实做好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厉行节约,减少消耗,引领全社会节约能源。要以节电、节油、节水、节约办公用品为重点,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财政开支的单位进行试点,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抓好办公场所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和办公设备、公务车节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办公区域要全面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
四、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一)加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认真贯彻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高耗能产业向我区转移,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
(十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积极推进服务业规模化、连锁化和品牌化经营,引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服务标准,创新服务产品,促进规模经营,增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我区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积极发展国际贸易、会展等生产型服务业;加快提升商贸、餐饮、旅游、娱乐等生活型服务业;大力发展信息、科教、文化等知识型服务业,逐步形成以能耗低、污染少的服务经济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十三)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按照水资源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一批水电站,实施流域梯级滚动开发。加快实施“以电代薪”和“送电到村”工程建设步伐,在农牧区推广光伏、风/光互补系统,继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太阳灶等,大力推进太阳能产业化建设。在羊八井继续建设西藏可再生能源示范基地,研究示范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在那曲、阿里等有条件的地方规划建设风力发电示范项目。在林芝和“一江两河”等生物质能丰富地区建设生物质能成型燃料发电及热电联供技术示范项目。在藏西北牧区实施燃料替代工程,结合建立草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实现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适宜农村大力开展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积极研究探索、开发推广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机械等方面的应用技术。在林芝建设可再生能源示范培训基地,实施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对既有建筑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在不影响安全质量和建筑立面外形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太阳能和土壤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等技术相结合的采暖供热项目。继续开展可再生能源国际多、双边合作。
(十四)加强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各级科技部门要把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为重点,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及时跟踪国内外不同行业的能耗水平,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做好政策研究、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交流与合作等服务工作。
(十五)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积极参与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启动实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余热余压利用、区域热电联产等重点节能工程,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抓紧研究论证和实施一批重点节能项目,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
(十六)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运用市场机制,引进和培育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鼓励并支持有实力有资质的投资者及专业人员进入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提供节能项目评估、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推动节能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做好节能基础工作,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十七)建立节能管理机构,开展节能监督检查。条件成熟时,要组建自治区节能中心和各地(市)节能监察机构,完善节能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和检查。检查重点用能单位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充分发挥发展改革、建设、质监等部门的作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十八)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统计指标,强化能耗指标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企业要按照有关国家用能管理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计量管理和统计工作,定期将能源利用状况向统计部门报送。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治区GDP能耗公报制度。
(十九)建立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制定和出台《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环保局、法制办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和制订与节能有关的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法规规章,力争在2008年公布实施。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开展全区主要产品能耗调查,制定能耗限额及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国内、国际先进能耗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节能材料标准、节能建筑评定标准等相关标准以及节能产品认证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标准体系。
(二十)加快编制节能规划,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全区《“十一五”节能总体规划》,明确阶段性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加快组织编制建筑、交通、工业、商业、民用、政府机构节能等专项规划。全区节能总体规划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各部门节能专项规划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自治区统计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委把全区万元GDP能耗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市)、各企业,并逐步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考核体系,分别作为各地(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二十二)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专项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应将节能情况作为验收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及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监管和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二十三)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完善和推广峰谷、丰枯等分时电价,要研究探索超标准耗能加价政策。对于高耗能行业项目(企业),逐步执行差别电价。
六、制定节能激励政策
(二十四)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规划编制、节能技术进步和产品推广、节能示范试点项目的地方配套、政府节能机构改造、制订节能有关的法规标准、建立能耗公报制度以及节能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形成支持节能工作的稳定资金渠道。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
(二十五)认真落实与节能相关的财税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对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具有较高能效标准以及绿色环保标志和环境标志的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二十六)鼓励节能多渠道投融资。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改造、示范项目,要给予贷款支持,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节能项目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融资,加大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担保。
(二十七)实行节能表彰奖励制度。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对在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对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二十八)明确分工和职责,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全面负责全区的节能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的节能工作;自治区商务厅、旅游局负责宾馆商厦、餐饮等服务业的节能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的节能工作;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水利厅、电力工业局负责农村新能源的开发、应用和推广;自治区财政、统计、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市)也要进一步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
(二十九)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要广泛宣传能源资源形势和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弘扬先进典型,暴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要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性节能宣传周活动,通过举办节能形势政策报告会等活动,宣传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氛围。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教育青少年从小养成节约资源的良好习惯。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大力倡导节约风尚,引导大众建立崇尚节约的良好习惯和生活方式。
(三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深入贯彻本意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