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公安局调解处理治安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3 生效日期: 2008-02-0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通字(2007(81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对《上海市公安局调解处理治安案件暂行规定》(沪公发(2007(428号)作了部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当场履行的以外,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已经履行的,应当及时结案,尚未履行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
  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调解由民警主持,各方当事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村)委干部或者其他与此案无关的群众参加,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表其参加调解的,须向公安机关提供由当事人本人签名并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上述内容调整后,以这次印发的《上海市公安局调解处理治安案件暂行规定》为准,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