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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 2007-11-27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7]157号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加快工作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以内列入改造实施计划的城中村和已批准改造工作方案的城中村,应按照“改制先行,改建跟进”的原则,实施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
  二、无形改造中涉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工作,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涉及农业户口人员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户口(以下简称“农转居”)、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经济体制改革、撤销村委员会,、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撤村建社区”)的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涉及四个开发区的无形改造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三、对已经完成农转居工作的城中村,不再安排村委会换届眩ㄙ工作,加快撤村建社区工作。
  四、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全市城中村无形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城中村“农转居”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城中村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造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中村撤村建社区工作、“农转居”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农转居”人员子女服役期间和复员退伍后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转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农转居”人员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的落实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农转居”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工作。
  五、“农转居”人员政策待遇
  “农转居”后,“农转居”人员统一纳入到城市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范围。从转为城市居民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享受有关惠农政策,惠农政策和城市居民政策不重复享受。
  (一)城中村“农转居”人员子女服役期间和退役后享受和城市义务兵同等的优抚政策和安置政策。
  (二)城中村“农转居”人员因故去世,仍按农业户口人员火化标准收取费用。
  (三)城中村“农转居”人员家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中村“农转居”人员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做好城中村无形改造的相关工作,全面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

20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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