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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建委(局)、南阳市房管局、许昌市房管局:
根据建设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在全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2006年又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要求2007年6月底以前,省会城市要推行此项工作,2008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开展试点。近两年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对优化我省建筑市场环境工作非常重视,在2006年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都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振兴建筑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具有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记录的业主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担保”。国家和省政府对此项工作的要求已非常紧迫,此外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已结束,建筑市场已向国际全面开放,推行工程担保是势在必行。因此,大家一定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推广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08年6月底前,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出台实施办法及具体措施,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试点;已开展工作的有关省辖市,要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办法和规程,逐步有序、规范的开展工作。2008年年底前,全省各地均开展此项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均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省建设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三、加强领导,依法推行
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明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的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
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中,各地要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适度竞争相结合”的原则,深入研究推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共同做好工程担保的推广工作。
已经开展工作的地区,要在工作中善于发现问题,及时分析解决问题,不断规范办事程序,强化监管手段,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通过工程担保实现双赢。尚未开展工作的地区,要将推广工作排到议事日程,按照全省总体要求,排出时间表,尽快推开此项工作,确保工程担保有个良好开端。
四、加强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1. 严格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制度。工程担保是运用信用机制,加强工程各方的责任关系,有效地转移工程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根据建设部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的“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符合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并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机构备案及工程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豫建建(2007)122号)对工程担保机构的备案的要求,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机构必须到省厅备案。各地要根据相关要求,严格市场准入,杜绝未经备案的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积极发展和鼓励具备条件的专业担保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指导尚未备案的担保机构到省厅备案。
2. 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保函集中保管制度,明确具体部门对实行工程担保项目实施保函保管和对索赔处理的监管。加强对备案保函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遏制规避监管的行为。
3.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各地要开展对工程担保业务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工作,对担保余额超出担保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限制其出具保函或要求其做出联保、再担保等安排。同时要建立本地工程担保业务报表上报制度,每季度后15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建设厅上报各地工程担保项目在保统计表、工程担保业务变动统计表,便于上级对担保机构特别是跨地区担保机构担保能力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电子报表可从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工程担保专栏中下载。电子信箱为(Email):jgc@hnjs.gov.cn。
4. 各地要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将工程担保机构的信用建设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中,使专业担保公司的信用信息在行业内公开化,有利于市场监管。
5.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担保费率最低限额,避免出现恶性竞争。
6. 各地要不断探讨新的符合工程需求的担保品种,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扩宽有效的工程担保模式,促进工程担保制度健康发展。
河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