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8]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快我省大煤保大电煤矿规划项目建设步伐,增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需的战略资源和基础产业的保障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加快推进规划煤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煤炭是我省的主要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根据国家“十一五”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结合我省实施“大煤保大电”和全省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我省共规划新建大、中型煤矿112对,总规模14315万吨/年。这些煤矿的建设对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改善煤炭产业结构,实施“大煤保大电”战略,保证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相关耗煤产业和谐健康发展,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全省已规划并核准建设的煤矿有47对,建设总规模为4120万吨/年,其中已建成投产2对,规模为420万吨/年;部分投产3对,规模为330万吨/年;正在建设33对,规模为2920万吨/年;因各种原因停建或未开工9对,规模为450万吨/年。此外还有36对正在办理核准前的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当前全省小煤矿关闭整合正进入攻坚阶段,全省煤炭供应总体趋紧,电煤供应不足已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加快大煤保大电煤矿项目的规划建设步伐,对从根本上解决全省煤炭供应紧张的状况具有重要作用。
省委、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大煤保大电煤矿项目的规划建设工作,近年来对加快大、中型煤矿规划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安排和部署,规划的大煤保大电煤矿(以下简称规划煤矿)建设取得一定进展。但全省规划煤矿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建设进度,主要原因,一是一些规划煤矿在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导致矿井建设进度迟缓;二是少数业主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迟迟不开工建设;三是部分煤矿地质勘探程度低,不具备开工条件;四是相关地方政府对规划煤矿建设保障不力、服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五是部分规划煤矿在建设中,相关基础设施难以保障矿井建设需要;六是规划煤矿建设核准手续复杂,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省有关部门存在配合不够、沟通协调不力的情况。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快推进规划煤矿建设工作,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沟通配合,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督促相关煤矿业主加快前期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加快建设施工进度,确保在建矿井加快建设步伐,尽早投产;未开工矿井加快办理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二、全力推进有关规划煤矿加快建设
(一)建立规划煤矿责任制。为加快推进规划煤矿建设进度,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规划煤矿责任制,明确有关地方政府、省有关部门及相关煤矿业主的工作职责,确保有关规划煤矿加快建设步伐。省人民政府将与规划煤矿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管局分别与有关规划煤矿业主或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切实加快未核准规划煤矿的前期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未核准的规划煤矿项目办理前期工作倒排工作进度表,纳入省发展改革委与各有关规划煤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各规划煤矿业主要严格按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工作进度,抓紧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尽快通过核准并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帮助并指导未核准规划煤矿业主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属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范围内的大型煤矿建设项目,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积极帮助、指导和协调大型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切实加快已核准、已开工规划煤矿建设进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所有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倒排工期,逐矿排出建设进度和投产时间表,纳入省煤管局与各有关规划煤矿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已核准和已开工的规划煤矿业主要严格按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工期,抓紧施工建设,确保规划煤矿尽快建成投产。由省煤管局按各项目倒排工期,督促有关煤矿业主严格按倒排工期时限实施建设。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在规划煤矿的建设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划煤矿的安全监督、监管和监察工作。各规划煤矿业主对煤矿建设的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保障建设煤矿施工安全。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制度等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施工规范开展。
(五)加快后续规划煤矿的前期工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复同意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快有关后续规划煤矿探矿权的设置,并抓紧组织实施有关勘探工作,待勘探程度达到建设要求后,抓紧设置采矿权,并严格按照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确定项目业主进行建设,切实加大我省煤炭资源开发力度,增强煤炭生产和供给保障能力。
(六)依法查处各种不按规定进度要求开展工作的规划煤矿。未核准规划煤矿业主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申报核准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进行整改。接到整改通知3个月仍未整改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业主进行处罚。已核准的规划煤矿开工建设后,对建设资金不能按进度及时到位、工程进度不能按合理工期组织、工程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由省煤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接到整改通知3个月仍未整改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法人进行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规划煤矿工作报告和调度制度。为督促有关煤矿业主抓紧开展有关前期工作或建设施工工作,建立规划煤矿工作报告制度,从2008年1月起,未获核准的规划煤矿业主,每半个月将煤矿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已核准或已开工的规划煤矿业主按上述规定向省煤管局报告建设施工进展情况,由省煤管局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建立规划煤矿工作调度制度,从2008年1月起,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管局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每月对所有规划煤矿的前期工作或建设施工进展情况调度一次,及时协调解决规划煤矿在办理前期工作或建设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建立规划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煤管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等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比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4号)规定,加快建立规划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有关验收发证工作。
(三)将所有规划煤矿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将所有规划煤矿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这些规划煤矿在用地审批、环境评价、水资源评价、项目核准等方面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保障机制。
(四)加强规划煤矿有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煤矿业主要加大矿区内公路建设力度,确保公路畅通。规划煤矿所在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做好矿区联接公路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矿区联接公路,尽快解决公路建设对煤炭生产的制约。省交通厅、省公路局要根据规划煤矿的布局,适时调整公路建设规划,为煤矿建设和煤炭运输创造条件。省经贸委要加强与铁路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制定有关铁路运输保障计划,解决规划煤矿投产后通过铁路运输煤炭的问题。贵州电网公司要根据全省规划煤矿需要,加快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确保其建设、生产需要。
(五)充分发挥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在全省煤炭资源开发中的骨干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煤炭产业集中度,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鼓励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积极参与我省煤炭资源的开发。规划煤矿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要积极支持各有关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提前介入辖区内规划煤矿开发的前期工作。对依法收回的有关规划煤矿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出让。
(六)建设和谐矿区。各有关地方政府和规划煤矿业主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意见》(黔党发(2007)28号)精神,在规划煤矿建设中妥善处理好政府、企业、群众的关系,处理好煤炭资源开发和保护青山绿水的关系,强化规划煤矿业主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维护群众利益的社会责任,全面加强和谐矿区建设。
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