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建规通[2008]2号
各市、州、地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规定,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二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己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制度。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行为。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市、特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报送资料的内容与要求由市、州、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确认,作出认可或者不认可的书面决定。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规划许可文件齐全;
(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线、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三)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建成;
(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六)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已拆除、清理;
(七)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罚,直至符合处罚要求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由贵州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