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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6 生效日期: 2007-05-16
发布部门: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锦政办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一年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企事业单位根据2006年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常务副市长刘伟同志的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但是有些县(市)区和部门至今仍存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彻底、运转不正常、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有些甚至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亟待解决。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公文处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等,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发的,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但须在文件附注处说明原由。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公文。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或特殊紧急事项外,原则上不得将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因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三、凡属市政府交办的公文,承办机关应按规定时限(一般公文1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按批办要求办理)办结;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应在办结时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原因,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公文办结后,要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文件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四、要认真按照《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公文格式。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使用上行文格式,并做到各项公文要素齐全,标识规范。请示性公文须在公文附注处标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含代起草文稿),应充分细致地做好有关前期工作,公文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应立即印制报出。有些单位的公文本来有时间从容办理,但却久拖不办,拖到最后时限才仓促行文,“逼迫”上级机关急办,上级机关核稿人提出疑点,又一问三不知,严重地影响了办文的质量和效率。今后,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公文一般应在落款日期之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公文一般应在落款日期之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必须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紧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公文,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办理过程。凡属拟稿单位拖期造成的“急件”,市政府办公厅一般仍按正常文稿处理。
  六、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主办部门要认真填写“锦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稿头纸”所设各项栏目内容,并由主要负责同志审签。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发的,可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但须在“情况说明”中说明原由。
  七、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必须提供充分的升格依据,凡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时应附文件清稿及电子文稿、起草和会签情况说明、各部门会签意见等相关材料,且符合存档要求;涉密文件要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确定密级,并提供定密依据。属紧急事项的,要说明紧急原因及办理过程。
  八、市政府的所属部门除以函件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律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发送通知、通报等指示、部署性公文;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与各县(市)区政府之间行文一律用函(有时可用意见),严禁使用请示、报告、批复等上行、下行文种。
  九、凡未按公文处理有关程序规定办理的公文,除极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厅将退回呈报单位按规定重新报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加强公文审核工作,保证公文质量,提高运转效率,严格规范公文报送程序。市政府办公厅将结合公文处理百分竞赛活动对全市公文处理工作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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