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安[2007]47号
南昌康正德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莲心胶囊、茵白肝炎颗粒、风湿定胶囊、通便灵胶囊、小儿咳喘灵颗粒、橘红颗粒的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江西南昌桑海制药厂加工。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三、委托加工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壹年。
此复。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