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经煤安[2007]78号
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水江煤矿+430水平揭煤措施的请示》(南煤安监文〔2007〕81号)收悉,经我委组织专家对揭煤措施进行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相关规定:“煤矿揭突出煤层在地面放炮,全矿停电撤人”。但水江煤矿+430M水平南翼反眼揭突出煤层距地面距离5KM,且+630M水平中央变电所系高压6000伏下井(低压600伏)下井供突出头局扇用电,实施市里规定的措施确有困难,同时还有可能造成新的瓦斯集聚隐患,因此,水江煤矿结合实际拟定了专门措施,经研究,原则同意措施规定在井下放炮和全矿井撤人的方案。
二、反眼揭煤工作尽管按规定采取了措施,对瓦斯进行了预抽,但仍存在放震动炮引发大型突出的可能,你局应予高度重视,要督促企业采取严密可行的防逆流措施,以保证救护队员及放炮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你局应督促水江煤矿补充以下揭煤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一)放炮采用200发放炮器,用通讯线作放炮母线,放炮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计算,电流、电阻要符合规定。
(二)实施放炮的救护队员和放炮人员必须配备压缩氧呼吸器每人二台,放炮时带机放炮。同时,配备压缩氧呼吸器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并会使用。
(三)放炮地点(+630M中央变电所)所有的进风通道必须做正、反防突风门,其强度符合规定。
(四)对所有供电设施及电气都应严格进行检查,必须防爆,防止发生瓦斯爆炸(燃)事故。
(五)在揭石门的全过程中都必须严格管理,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定的防突措施,不得麻痹大意。
以上措施,由你局督促水江煤矿严格执行,同时,要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揭煤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揭煤安全。
此复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