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8]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工作,提高基层农牧业科技推广人员的服务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结合自治区苏木乡镇综合改革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和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农牧业生产安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牧业生态环境安全,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切实发挥国家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导和带动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促进农牧业生产和农村牧区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牧业技术推广资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与旗县、苏木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干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合理布局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健全公益性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牧业科研、科技、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
四、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一)强化公益性职能
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旗县、苏木乡镇两级的为农牧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牧业机械、水利等科技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兴牧战略的重要载体。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有:农牧业生产中动植物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牧业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和服务;品种资源保护及利用;农作物和林草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牧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畜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农牧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理;农牧业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渔业资源、农牧业生态环境和农牧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牧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各地区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对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明确细化、分解和落实,确保其公益性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科学设置机构
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上下衔接、实际实效”的原则设置旗县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农牧业特色和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健全机构,充实队伍,加强力量。旗县级以下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自然地理和交通条件,在自治区规定的苏木乡镇事业单位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按照国务院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基层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要求合理设置。
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机构不再列入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范围。要妥善安置人员,强化行政支持类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履行好行政管理职能。
(三)理顺管理体制
要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结合我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多年来的运行实践,为了加强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使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集中精力为“三农三牧”服务,旗县级以上各级农牧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四)合理核定编制
根据基层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合理核定人员编制。旗县、苏木乡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由各旗县结合实际,在旗县、苏木乡镇现有事业编制总额内具体确定,按照程序审批。为保证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中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得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要确保在苏木乡镇一线工作的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旗县农牧业技术人员总编制数的2/3。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
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任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凡从事公益性农牧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录用、招聘农牧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新录用的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或相应技术职称。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完善考评制度,量化考核指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要将农牧业、林业、水利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牧民群众对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建立业务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考核采取年度量化打分、民主测评等方式,通过考核对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监督,同时建立优胜劣汰的考评机制,对考评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聘用。
改革分配制度,将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旗县以下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逐步建立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彻底解决基层农牧业技术人员的后顾之忧。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实行技术推广人员下乡进村入户补贴制度,对深入一线的技术推广人员给予交通费、技术咨询电话费等补贴,安排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和体检等。
(六)创新技术推广机制
一是实行技术推广责任人制度。由旗县推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熟知某个专业领域相关技术的技术推广人员为旗县级首席专家,组织相关专业的技术指导员若干名,根据农牧业、林业、水利发展需求,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的产业发展、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等方案,组织并带头开展技术试验、示范,为农牧民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及时答复责任区域农牧民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
二是建立以农牧户为核心的推广机制。根据农牧民的需要,选派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采取进村入户的方式,培育科技示范户,通过示范户辐射带动周边农牧民技术进步,形成技术推广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舍)、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技术推广新机制。
三是推进农村牧区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根据农村牧区产业发展特点,积极扶持各类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充分发挥其上联市场、下联农牧户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其逐步成为技术推广的基础力量。
四是鼓励科研院所、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教育机构的科技和人才优势,以项目带动,交流互动,院企、校企联动和农科教结合等方式参与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五、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
(一)搞活经营性服务
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职能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基层农牧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对各类经营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科技推广的,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进行。
(二)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
大力支持农牧业科研单位、科技机构、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科技成果推广现场会、农牧业科技博览会、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牧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要规范推广行为,制定和完善有关农牧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加强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行为,建立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六、加大对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
(一)保证资金供给
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基层公益性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纳入财政支持范围,保证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对其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苏木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和自治区对重大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二)加强基础建设力度
要加大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基层推广机构的工作条件,加快对原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完善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适应新的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务设备,提高服务现代农牧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三)强化培训和继续教育
结合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鼓励在职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带薪离岗参加培训学习,做好在职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轮训工作,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农畜产品区域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好各级专家的示范、培训作用,努力培养本地科技实用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壮大人才力量,不断提高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对长期在野外从事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职称外语给予降分,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30%即为合格;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可不受学历限制。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是夯实农牧业基础地位的具体体现,是适应农牧业发展新形势和实现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各旗县(市、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本地区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要做好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农牧业技术推广队伍稳定,人员素质提高,体系得到加强,业务工作正常开展。自治区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科技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创新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增强大局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基层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教育和鼓励广大农牧业技术推广人员,进一步发挥心系“三农三牧”的奉献精神,充分认识新阶段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对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肩负起科教兴农的光荣使命,勇于深入生产一线,找准工作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勇于克服困难,不断开拓创新,以实际行动赢得广大农牧民的信任,为我区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