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府办[200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三日
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指导开展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7)7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为治理环境污染和优化产业结构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各类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强化污染源管理、科学编制各类规划、科学制定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奠定基础。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提高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普查时点、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时点。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深圳市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市、区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统一按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执行。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场(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机动车;(6)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统一按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街道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分工
(一)基本原则。
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筹备相关会议。
4.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对象清查和普查工作试点。
5.综合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区、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上报普查数据,并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要设立辖区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普查办),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临时借调或聘用部分普查员,主要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借调,或通过社会招聘及其他适合本地情况的途径选聘;并按适当比例配备普查指导员,主要从各级环保、农林渔业、统计等系统内部抽调。
(三)市、区分工。
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实行清单制:凡列入国家、省、市管重点源名单的,由市级负责;此外的均由区级负责。重点产业活动单位的集中辅导由市级负责。
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的普查全部由市级负责。
农业源的普查由市农林渔业局组织各区农林渔业部门共同开展,市、区环保部门配合完成。
生活污染源的入户调查由区级负责组织实施。其中机动车尾气污染的调查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市公安交警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广播、电视发射系统、无线电台及雷达系统等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的调查由市无线电管理局、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筛选和培训实行分级负责。各区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由区普查办负责筛选,普查指导员报市普查办确定;市级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由市普查办负责筛选。市普查办负责组织对市级普查员及全市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区普查办负责组织对各区普查员进行培训。
(四)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贸工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并负责提供燃煤、燃油等有关资料。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民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生活燃气消费情况等有关资料。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情况调查,并提供污水管网覆盖情况等有关资料。
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医疗污染源的普查。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并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燃煤、燃油的有关资料,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助筛选、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和分析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参与生活源普查。
质监部门负责提供车用燃油产品质量监管的有关资料。城管部门负责提供垃圾处理厂(场)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参与城镇生活垃圾排放情况调查。
无线电管理部门配合做好通讯基站、广播、电视发射系统、无线电台及雷达系统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普查内容和技术路线
(一)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以街道为单位的城市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污水管网覆盖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二)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砷、总铬、六价铬、铅、镉、汞;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增加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
7.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鱼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排污系数及物料衡算法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正式印发的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农业源普查技术规定、生活源普查技术规定和相关的监测、质量管理、数据审核、数据录入与传输等技术规定,以及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普查清查、数据处理工作细则等技术文件,开展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
市政府已成立了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区(含光明新区,下同)要按要求成立普查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2.制订普查方案。
各区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普查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本辖区的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市普查办备案。
3.开展普查监测。
市、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
制定并印发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配合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的召开,举办新闻通气会,正式启动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配合全国、广东省的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为全面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选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开展普查培训。
各区根据估算的工作量,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市普查办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市级普查员的培训,各区普查办完成对区级普查员的全面培训。
6.清查摸底,建立底册。
统计、工商、税务、环保、城管、水务、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按要求向市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市普查办将各名录整理形成清查基础资料库并分发到各区,由各区普查办组织开展辖区内普查对象的清查摸底工作,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普查底册,并上报市普查办。市、区普查办要对清查结果进行质量抽查。
7.开展试点。
各区(除盐田区和光明新区外)选一个社区先行试点。试点社区要求在产业布局和污染源分布方面有一定的代表性。市、区普查办要对试点工作全过程各个环节及试点结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普查方案设计及组织实施方式,分析试点中发现的问题,改进普查方案和组织实施方式。
8.数据处理准备工作。
市区普查办要按照国家要求及时完成数据处理软硬件、网络、机房环境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准备,选聘数据录入人员,并开展相应的数据处理培训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2008年1月-4月)。
2008年1月,市普查办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集中辅导;1月-4月,市、区普查办按照分工,分别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区级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3月-4月)。
市、区普查办要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所负责调查的污染源数据,建立污染源数据库。4月上旬前,市、区普查办要完成所负责全部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和校验工作;4月中下旬,各区普查办完成辖区内普查工作的质量抽查,并对有问题的普查数据进行核实校正;4月底前,各区普查办将本辖区污染源数据库报送市普查办。
3.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2008年5月中旬前)。
5月中旬前,市普查办组织对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质量控制要求的数据退回报送单位进行重新修正,并限时重报,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并将审核完毕的数据库分发各区。
4.完成第一次数据报送(2008年5月底前)。
各区普查办在2008年5月下旬将区级污染源数据库报送国家普查办,同时报送市普查办。市普查办在5月底向省普查办报送市级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5.完成第二次数据报送(2008年6月底前)。
根据国家下发的第二次普查电子制度,各区普查办于6月上旬完成本辖区普查数据的汇总,并对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校正,将审核后的基层数据和汇总数据重新上报市普查办;市普查办于6月中旬前完成对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及校正,并于6月下旬前上报省普查办。
6.迎接国家和省普查办的抽查审核(2008年5月-7月)。
2008年5月-7月,迎接国家和广东省普查办对我市报送的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并根据抽查结果对有问题的数据进行校正。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2009年7月)。
1.根据质量控制有关规定和国家、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修正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2008年8月-12月)。
2.完成全市普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2008年9月-12月)。
3.接受国家和广东省的普查验收(2008年10月-12月)。
4.编制普查成果开发课题目录(2009年1月-3月)。
5.开发利用普查成果(2009年1月-7月)。
六、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各学校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2.加强宣传动员。
市、区普查办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在普查办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对外发布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消息。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经费保障。
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我市各级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制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印制普查表格,购置专用设备,聘请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与入户调查,信息网络和数据平台的维护,数据的录入与处理,普查报告的编写,质量核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总结、表彰等)。
各区财政安排经费用于:制定各区普查方案,组织动员、培训,设备购置,聘请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现场监测与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市、区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市、区财政部门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技术保障。
1.加强监测。
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台帐和数据库,建立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区普查办要定期向市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2.加强培训。
对普查工作人员实施分级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普查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质量控制要求,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3.建立普查底册。
市、区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清查基础资料库,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进行拉网式清查,清查结果作为各区确定普查对象和筛选工业源中详细普查、简要普查对象的依据。通过清查,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
4.加强数据质量管理。
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对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
市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七、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