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署办发[2007]4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进城务工农牧民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锡林郭勒盟进城务工农牧民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我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牧民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农牧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依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内劳社办字(2006)10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根据我盟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以及农牧民工实际承受能力,建立“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保障适度、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障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锡盟境内雇用农牧民工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农牧民工。
第四条 农牧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规定、按年度、足额缴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欠费期间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建立劳动?系之日起在30日内,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农牧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农牧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以旗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按照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在其参保缴费地享受当期的医保待遇。
第七条 农牧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农牧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费率确定为2.5%。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全年保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所雇用的农牧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费,在雇用期间因农牧民工患大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九条 根据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每次住院设立基金起付线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标准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街道、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标准为100元。当年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线标准的个人承担比例在第一次的基础上降低10%。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5万元。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报支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承担,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牧民工按照本办法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后,必须严格执行统筹地区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其转院转诊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农牧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