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政综[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批转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6〕60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工业跃升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淘汰落后、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要求,以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结构为主线,以资源为依托,以优势企业为重点,合理布局水泥熟料生产线和粉磨加工企业,提高新型干法水泥比重,推广节能环保新技术,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实现资源的整合保护,使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
二、主要目标
(一)“十一五”期间水泥结构调整计划。2007—2008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7家,淘汰落后产能78万吨,分别为:2007年淘汰顺昌冠顺水泥有限公司、邵武水泥有限公司、松溪石壁山水泥有限公司、顺昌古岩水泥有限公司和顺昌金溪水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8万吨。2008年淘汰邵武共田建材有限公司、顺昌延昌水泥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淘汰落后水泥产能20万吨。
(二)“十一五”期间水泥产业发展规划。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水泥产能达600万吨,实现产值15亿元,其中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比例占85%以上。
(三)加快推广散装水泥。到“十一五”末散装水泥率达到40%,鼓励和支持发展商品混凝土等水泥替代产业。
三、发展重点
我市水泥产业发展布局以顺昌、邵武、建阳、政和等四个县(市)为主,今后新上水泥粉磨项目要求规模达60万吨以上。其它县(市)现有水泥企业要逐步关闭,今后不再新建水泥粉磨企业。积极支持顺昌县做大做强以福建炼石水泥为主的水泥产业。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建立落后水泥产能退出机制。有关县(市)政府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分年度淘汰目标计划,制定落后水泥产能淘汰、转型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及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采用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对落后水泥产能退出给予必要补贴。
(二)积极支持顺昌县做大做强水泥产业。顺昌县要全力支持福建炼石水泥8号窑建设,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矿山采矿权转让、项目的征地补偿拆迁、电力供应、矿石运输等相关事项,确保项目按时建成投产。要积极配合福建炼石水泥,做好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10号窑)的立项工作,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三)引导有条件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造成粉磨站。各有关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引导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建成粉磨站,采用与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联营或购买熟料等方式,利用直径2.2米及以上磨机生产水泥,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经核准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在拆除机立窑后),并达到利用工业废渣比例及环保新标准要求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达到福利企业要求的享受福利企业免税待遇。
(四)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列入省经贸委和省物价局下达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企业,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基础上,实行差别电价。加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用于我市水泥行业结构调整资金。对于到淘汰关闭期限未关闭的企业,由市经贸委通知电业部门停止供电。
(五)取消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享受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免税的优惠政策。对列入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的,生产许可证年限到期后不再换发新生产许可证;列入淘汰企业名单并已享有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在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待遇;有关单位不再受理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不论是否列入淘汰企业名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认定的资格申请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认定申请。
(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施对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和管理,认真做好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超标排放,不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要依法治理,必要时责令关闭。
(七)提高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抓紧修订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政策规定。大力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鼓励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同步建设低温余热发电。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工业和生活废弃物补燃发电。要认真落实鼓励发展散装水泥政策措施,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八)积极促进矿山资源的有效配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矿山进行合理整合,采取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通过相关评估机构对企业投入矿山所形成的资产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以有偿转让、折价入股等多种形式,给予必要的补偿。将原属南平水泥顺昌东坑矿、金溪水泥其科矿及古岩水泥的矿山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作为福建炼石水泥等骨干企业的后备矿山。
(九)妥善处理企业遗留问题。对于已完成改制的落后产能水泥民营企业,当地政府要积极做好业主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同时帮助企业做好改建或转产项目的实施,妥善处理好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债务处理等遗留问题。对于已实施职工分流安置尚未进行产权改革的企业,要结合此次结构调整工作,做好职工分流安置的后续工作和深化产权改革,企业的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处理好相关的遗留问题,确保结构调整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