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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5 生效日期: 2007-11-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发[2007]2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旅游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加强对旅游业的领导
  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旅游业发展,面向全国和部分国(境)外市场,重点接轨长三角,以文化为特色,以资源为依托,以节庆活动为媒介,开发高品位旅游景区(点),培育持续的旅游吸引力,形成旅游与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旅游格局。
  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近期将我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的新兴旅游城市和长三角新兴休闲度假旅游基地;在旅游业业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业的产业地位,逐步将我市建成江苏旅游大市、强市、在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旅游城市及休闲度假胜地;旅游业成为第三产业支柱产业,进而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
  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级政府要关心重视旅游业的发展,树立“加快发展、优先发展、超前发展”的观念,切实把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服务业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和扶持,并在有关产业政策、资金投入、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倾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旅游,经常听取旅游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将旅游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要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旅游管理部门的力量,配强领导班子。
  二、实施科学规划,加快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严格实施《泰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区域性旅游规划和项目详规。在开发过程中要注重旅游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合理利用,不断提高旅游资源的吸引力,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促进旅游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具体实施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杜绝有规不依的现象,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开发旅游景区(点)、建设旅游度假区等旅游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应事先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于旅游发展规划内的项目,优先享有各项旅游开发扶持政策和资金。
  加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和管理。加大泰州文化古城旅游区、泰州溱湖(溱潼)旅游区、泰州(泰兴)红色旅游区、兴化人文水乡旅游区和沿江风光带“四区一带”的开发建设力度。调整旅游产品结构,通过不断开发和创新旅游产品,形成以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红色旅游、教育旅游、生态旅游为主,其他专项旅游为辅的丰富和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不断丰富旅游产品内涵,提升旅游产品品位。积极开发农业、工业旅游项目,积极争创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重点将市区凤城河风景区、梅兰芳纪念馆、姜堰溱湖风景区、兴化里下河湿地旅游区、泰兴古银杏生态群落森林公园等建设成精品旅游项目、特色旅游项目和拳头旅游项目。
  加快开发富有泰州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按照地方特色鲜明、经济实用、观赏性和收藏价值高的要求,设计开发反映历史人文、民间传统文化和地方文化的旅游工艺品和纪念品,开发融汇本市土特产的旅游食品。积极开展旅游商品设计竞赛、展览等活动,不断丰富品种、提升档次、扩大影响。建立和完善旅游购物一条街和主要旅游景区(点)购物网点。
  加大旅游业在工业、农业、城建、文化等行业的参与融合度,在重点工程项目中,融入旅游理念,形成建一个重点工程项目,就是新建一个旅游景区(点)的格局,不断丰富旅游产品类型和内容,为泰州旅游业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设立并逐年增加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旅游景区(点)项目开发建设、景区(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益性设施建设、旅游商品开发和旅游资源保护项目。充分发挥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和带动各类资金不断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投入。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旅游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大力鼓励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各种经济成分通过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的新格局。金融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择优扶持,提供金融服务。
  完善旅游景区(点)服务设施。各旅游景区(点)要不断改善道路、供水、供电、绿化、通讯、卫生等条件,完善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安全保障、停车场和游客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功能。切实整治旅游景区(点)及周边部位的厕所卫生状况,在旅游景区(点)建二级以上水冲厕所和环保厕所,有条件的建星级厕所。
  加快发展城市旅游交通,加强道路建设。交通、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规范标准设计规划通往全市各旅游景区(点)的道路,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增开通往重点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客运专线和特色主题旅游线路班车。
  保护和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发挥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节庆、民间舞蹈、音乐、民歌、曲艺、工艺、美食等文化优势,丰富内涵,创作精品。整合演出资源,确定日晚间旅游演出场所,利用城区广场和开放式公园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形成城市娱乐活动的亮点。
  四、实施政策倾斜,促进旅游业发展
  鼓励旅游业发展。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旅游企业和在我市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对旅游定点车辆按全省统一现行标准下限征收客票附加费。
  实行用地扶持政策。对列入省、市重点旅游项目,经批准后实行优先优惠供地。新建重点大型旅游项目,凡使用荒地开发建设的,经批准,其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采取补贴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设立旅游奖励基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入境旅游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2007)16号),对输送和接待境外客源来我市入境游的境外旅行社和市内外国际旅行社(公司)进行奖励。对为泰州旅游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其个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各市(区)参照执行。
  进一步优化旅游经营环境。旅游企业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并轨。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其中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开发研制出适销对路特色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从旅游事业发展费中予以奖励。
  增强城市和旅游景区(点)的可进入性。建立旅游“绿色通道”,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市范围内均享受与当地客运车辆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限制。公安、交通部门要保证来泰旅游的车辆方便快捷进出,对有违章违规行为的,从轻从快处理,确保游客不滞留。铁路客运部门要设立旅游通道,对外地组团来泰旅游的团队在接送站、团体购票、候车等方面给予方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旅游景区(点)广告宣传牌的设立提供便利。
  加大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编制旅游招商项目书,切实组织好旅游招商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制订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享受工业项目的同等待遇;实行领导挂点,部门跟踪服务,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五、加强宣传促销,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
  完善市场促销体系。坚持部门联动、政企联手、市场运作,将旅游宣传纳入全市对外交往和宣传计划,重大外宣、招商、对外友好、文化交流等活动要与旅游宣传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扩大在省外和中央媒体的旅游宣传,强化省内媒体的旅游推介作用。根据城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相关规划要求,在城市入口、车站、主干道等设置泰州旅游公益广告。宣传主管部门和市内各媒体要把对泰州旅游形象的宣传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辟专版、专栏、专题,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知名度。
  创新市场促销方式。积极邀请国内外旅行社总经理、新闻记者和艺术家到泰州进行实地踩线和采风,制作展示泰州旅游形象的MTV,精心设计、编印高质量的音像和图文宣传品,强化互联网宣传,积极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会、博览会。
  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进一步巩固本省、上海浙江等近程市场,大力发展安徽山东、京津唐、珠三角、中南、西南、东北、华北、陇海铁路沿线等远程市场,对远程市场实行重点突破;通过商务旅游和文化影响积极发展国际旅游,重点开拓和发展港澳台市场、东南亚市场,逐步开发中亚、欧美、大洋洲市场。积极主办、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引导、支持旅游企业建立有效的旅游促销机制。
  六、管理规范市场,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旅游业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和旅游标准化服务水平,加强对旅游、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厕所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以及对旅行社、导游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旅游饭店、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点)的评等定级工作。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构,加大旅游市场治理力度,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旅游投诉机制,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加强旅游安全工作,做到安全、秩序、效益的三统一。
  加强旅游统计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我市旅游业发展状况。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依照统计法法规,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其他与旅游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情况。
  加快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旅游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的政策和机制。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利用旅游教育培训基地、市内高校和中职旅游专业教学资源,抓好旅游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同时,要通过积极引进及组织选拔任命等形式,把一批懂管理、会经营、热爱旅游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德才兼备的旅游专业人才充实到旅游行业中来,为旅游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证。
  切实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安监、建设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组织力量,对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环境保护以及消防、娱乐设施等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要严厉打击各种侵犯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保卫工作责任,抓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旅游安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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