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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 2007-05-23
发布部门: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河府办[200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6年夏秋之交,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猪“高热病”疫情,对养猪业造成很大损失。今年5月初,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个别村散养生猪发生疫病,死亡300多头。经调查和诊断,该猪病主要是由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引发的。为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防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猪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猪病不仅严重危害养猪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还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云浮市发生的猪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省、市领导先后做出重要批示。当前,即将进入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发季节,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为主的猪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暂未列入强制免疫范围,但危害很大,各地要安排疫苗、消毒药物、普查监测、扑杀等专项防控经费,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迅速做好生猪疫病普查监测工作。各地要迅速行动,对辖区内所有大小猪场和散养户开展地毯式疫病普查,摸清其具体分布情况,特别是饲养条件差的小型养猪场和散养户,要加强排查和监控。要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的消毒灭原。要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积极作用,明确报告责任,规范报告程序。近期,要重点组织开展对中、小型猪场和散养户猪病监测,及时掌握猪病动态。一旦发现生猪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科学地进行鉴别诊断,确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强化主要猪病的基础免疫工作。各地要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技术规范》和《猪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要求,在猪病高发季节前,完成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猪病免疫和强化免疫工作,构建有效的免疫屏障。
   四、加强定点屠宰和检疫监督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抓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贩卖、经营私宰肉及病死肉等不法行为,要特别防止患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生猪通过私宰流入市场,引发疫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流通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主要猪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到对病死猪“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中小养猪场和散养户的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落实防疫措施,对引进猪要严格隔离检疫。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决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宣传报道。要加强对动物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防控技术。
   六、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制定改革实施方案,重点解决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核心问题,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制度的通知》(河府〔2007〕16号)要求抓好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保证补助资金按时落实到位。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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