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人口计生[2007]27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新区社事局: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办〔2007〕23号)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将于7月份由领导同志带队,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代表赴部分市、县(市、区)开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止两非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先行自查。日前,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工作的通知》(锡卫基妇〔2007〕21号)。为认真做好此次专项工作,迎接省人大的检查和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新区社事局要在5月底前,按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通知确定的自查主要内容(详见附件),先行组织自查,并于5月31日前向市人口计生委书面汇报自查情况。
二、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共同组成检查组,于6月上旬对各地贯彻执行《禁止两非决定》情况进行复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希望各地高度重视此次专项工作,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自查主要内容
一、各地开展宣传、培训的情况,领导干部和群众的认识和知晓程度,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对《禁止两非决定》的知晓程度。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禁止两非决定》规定职责的情况,是否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是否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禁止两非决定》、国家计生委等三部门《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
(一)落实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登记和出具证明制度的情况;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的指定和公布情况;
(三)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经营与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购进、使用登记、保管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四)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的医学诊断意见书的出具通报、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的统计报告和通报、新生儿数量和性别比情况的统计和通报等制度的实施情况;
(五)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行为的举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六)人口计生部门对妊娠14周以上妇女的宣传、服务与跟踪管理情况。
四、各地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各地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和对失衡地区依法治理情况,以及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