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延州政办电[2007]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我州地处温带季风气候区,属雷电频发区域,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计算机和现代通信设备的使用数量越来越大,因雷击而使建(构)筑物损坏、网络瘫痪、人畜伤亡的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明电〔2007〕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
防雷减灾工作是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防雷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防雷减灾的文件精神,落实责任制,建立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因管理和防护措施不到位、配合不力、应急处置不及时等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管理,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防雷减灾工作取得实效。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管理职责,认真做好防雷相关资质(资格)、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工作。建设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防雷工程的质量管理,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流程,将防雷装置的验收作为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及办理产权的必要条件,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资格)并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产品的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防雷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防御雷电灾害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落实。州政府法制办要配合气象部门抓紧做好《延边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立法论证、起草等前期工作。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及时清除雷灾隐患。
各相关部门和行业要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积极主动接受防雷主管部门的管理,特别是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运、销售场所及重要物资仓库、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航空、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场所必须按专业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正在使用的防雷装置。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年度安全检测制度,任何防雷装置使用单位不得拒绝检测,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及时进行整改。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防雷设计图纸要按规定进行设计技术评价,防雷工程要按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检测。大型工程、重点工程、危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重要物资仓库等建设项目的论证、规划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积极开展林区雷击火灾防范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努力减少火灾损失。
落实雷电灾害调查报告制度。受灾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报告雷击事故,并配合气象部门进行调查、鉴定,对隐瞒不报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防护意识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雷电防护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力度,在雷雨季节及时制作和播放公益宣传片。同时,要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各种形式在社区、林区、乡村、学校特别是偏远山区广泛宣传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明白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消除迷信和恐惧心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