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护栏等设施法律效力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2-27 生效日期: 1995-12-27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5]231号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交通隔离护栏设施有关问题的请示》(公交(1995)4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63条第2项和第3项的规定,行人横过车行道,需走人行横道;凡设置交通护栏、隔离墩、绿篱等设施的道路,除留有人行横道外,禁止行人穿(跨)越。公共电、汽车站台设置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中的,不论有无中心隔离设施,只允许乘车人通过非机动车道进、出站台,禁止横穿机动车道。
  此复

1995年12月27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