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价费[2008]00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延长对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销售环节收费的减免期限。
对进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各类费用一律减半征收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各部门要继续抓好《关于临时减免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环节有关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08]005号)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