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明政文[2007]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通知》(闽政文〔2007〕129号)精神,建立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促进我市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考虑生态区位及其对流域的贡献大小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各县(市、区)承担省级集中的补偿资金额度为:三元区12万元、梅列区5万元、永安市48万元、宁化县51万元、大田县39万元、清流县36万元、明溪县31万元、尤溪县61万元、沙县25万元、将乐县45万元、泰宁县29万元、建宁县38万元,全市合计420万元。江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2007年起开始执行。各县(市、区)补偿资金承担额度采取“三年一定”。
二、补偿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筹措,并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级财政,再由市级财政上解到省级财政。各县(市、区)政府不得以收费、征提补偿资金等形式转嫁给乡镇政府、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承担。
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重点公益林面积和统一补偿标准(2元/亩)下达省级筹集的补偿资金为:三元区40.4万元、梅列区16.5万元、永安市161.26万元、宁化县173.06万元、大田县130.28万元、清流县120.3万元、明溪县106.26万元、尤溪县205.6万元、沙县83.04万元、将乐县152.06万元(含龙栖山46.04万元)、泰宁县97.56万元、建宁县127.06万元,全市合计1413.38万元。该项资金并入中央和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在接到省级下达的专款文件后,及时转下达给各县(市、区),并通过财政部门专款专调的形式下拨资金。请各县(市、区)立即将资金足额下拨到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抵扣各县(市、区)财政承担上解的补偿资金。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