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267号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肇庆德州牛仔快餐有限公司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肇国税函[2004]38号)收悉。关于肇庆德州牛仔快餐有限公司借款给肇杰鞋业有限公司账龄超过3年至今不能收回所造成的坏帐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的规定,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肇庆德州牛仔快餐有限公司不能证明给肇杰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其借款不能收回所造成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