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 2007-05-30
发布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金政办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培育壮大现代农业主体,增强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带动力,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新确认公布一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种养殖企业
  1.企业规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已有一定规模的当地农产品种养殖的行业龙头企业。具体标准: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2.示范作用。企业对当地种养殖业的发展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在种养殖技术、基地建设、新品种引进等方面具有示范性,并能积极为当地农户提供技术、销售信息、订单生产等服务。企业通过技术、销售服务、订单生产等方式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3.基地建设。企业建立的基地必须达到无公害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畜禽养殖企业要按照标准化饲养、规范化管理并达到健康畜牧业的要求。具体标准:种植业基地1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牛存栏1000头、猪存栏1万头、水产500亩以上,其它行业的基地规模可参照上述标准。
  4.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银行信用良好。
  5.企业信誉。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和欺诈行为,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社会保险金等;近三年企业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规模。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已有一定规模的当地农产品加工、流通的行业龙头企业。具体标准: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
  2.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农户1000户以上,或对当地农户增收作用明显,联结当地种植业基地1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牛存栏1000头、猪存栏1万头、水产500亩以上,其它行业的基地规模可参照上述标准。
  3.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银行信用良好。
  4.市场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当地经济带动力强;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地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5.企业信誉。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和欺诈行为,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社会保险金等;近三年企业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企业规模。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具体标准:资产总额1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800万元以上;市场中农产品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5亿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2.带动能力。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对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作用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当地农户5000户以上,联结当地农产品基地1万亩以上。
  3.企业财务状况和信誉。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等;近三年市场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4.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且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
  目前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但其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有机、绿色食品,且带动农户作用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企业所在地为欠发达乡(镇)的,可适当降低条件。县(市、区)推荐的企业,必须是县(市、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
  (一)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示范性,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二星级以上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和产业带动力。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净利润额在5万元以上;社员人均年纯收入比当地平均(年报)收入高30%以上。社员人数在70人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在利润分配中,按交易额分配占分配总额的70%以上。
  (三)管理规范。社员出资清晰,有股金认购及相关的出资凭证,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本社总股金的70%以上;向社员发放规范统一的社员证;社员代表占社员总数的1/4以上,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有社员管理、财务管理、决策议事等规章制度,且在合作社公开栏上公开。
  (四)有规范统一的生产标准,标准化产品占总产量的60%以上;有自己的品牌或无公害产品、基地的认证;为社员统一采购农业投入品不少于50%。
  (五)配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
  三、申报与确认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考核)表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考核)表(见附件)及较为详实的文字说明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推荐,兼顾种养殖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合理结构。各县(市、区)推荐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均不超过3家。
  (三)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初审,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四、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
  (一)凡被确认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市人民政府授牌,并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年。
  (二)对于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社,本次不再重新申报,按现有标准考核合格的,直接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三)每年年底由县(市、区)组织全面检查,市里进行抽查考核,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四)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每年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五、申报材料要求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包括金华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考核)表、2005年和2006年度企业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有关企业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情况证明。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包括金华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考核)表及有关文字说明材料。
  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局产业发展处(联系人:黄洪彬,电话:82468055),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局经管处(联系人:徐建群,电话:82468056),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25日。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86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