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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械、冶金、建材、纺织等行业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 2007-06-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安监发[2007]96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企业集团(控股)公司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了《北京市机械、冶金、建材、纺织等行业和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标准化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企业在开展安全企业标准化活动中,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标准化指南》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做好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于在生产作业场所、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关键部位或环节、生产作业岗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每年各企业要向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情况和自评结果。
   二、申办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应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对于申办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的,必须通过明确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机构的复评,并提交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报告。复评机构在收到企业的复评申请后,应按照国家或本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评办法、考评标准进行复评,并及时向企业提交复评报告;对通过复评的,应将复评报告及复评汇总表分别报送市、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在北京地区注册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和国家安监总局指定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机构可承担北京市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复评工作,对通过复评的企业颁发“北京市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
   市属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可结合实际,成立本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复评机构,对所属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进行复评,对通过复评的企业颁发“北京市××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企业”证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布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名单。
   三、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限终止前,再次通过复评单位复评合格的,重新核发证书。在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累计死亡3人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成复评机构撤销其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称号。
   四、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做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检查、督促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方便条件。
   五、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或所属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监督一处。
二○○七年六月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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