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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洁净燃料改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0 生效日期: 2007-06-20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7]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针对我市天然气供应不足,集中供热能力不能满足部分地段要求等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推广洁净燃料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市区10蒸吨以上(含10蒸吨)燃煤锅炉按计划实施脱硫治理,安装大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
   (二)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计划逐步拆除、改用清洁能源或洁净燃料;
   (三)继续支持使用集中供热,鼓励使用地热、天然气、电等清洁供热能源。
   二、适用内容
   (一)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集中供热与天然气无法满足需要的用户,其燃煤锅炉可改用生物质燃料替代燃煤;
   (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集中供热与天然气无法满足需要,且所处地段为非敏感地段的用户,可使用国家推广的水煤浆、煤———煤气一体化混合燃烧等洁净煤技术替代;
   (三)郑东新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及周边可视范围1千米内按前两条执行;
   (四)四环道两侧各1千米范围内的锅炉用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可改用生物质燃料和洁净煤技术替代;
   (五)市区出入市口的主要路段两侧各1千米范围内的锅炉用户,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可改用生物质燃料和洁净煤技术替代。
   三、要求
   (一)承担改造任务的施工单位,在改造前,必须针对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改造方案,同时填报改造内容表,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具体改造内容和改造质量及服务承诺等,报环保部门和用户;
   (二)工程改造完工后,须按改造方案和污染物达标监测结果进行验收;
   (三)改造单位必须与用户签订保证改造质量和服务协议(合同),对改造质量负责;
   (四)需改造的燃煤锅炉在改造前,必须报郑州市环保局审查备案。
   (五)不得以锅炉技术改造等为名拆小建大、偷梁换柱或建成后再申报。各县(市)、上街区燃煤锅炉的改造,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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