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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2011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如下:
序号 |
区域 |
价格标准 |
1 |
罗湖区 |
21170以下 |
2 |
福田区 |
23200以下 |
3 |
南山区 |
22000以下 |
4 |
盐田区 |
20980以下 |
5 |
宝安区(含光明新区) |
14830以下 |
6 |
龙岗区(含坪山新区) |
13570以下 |
本次公布的价格标准有效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