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局、环保局六部门联合颁发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部长令),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