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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5 生效日期: 2007-07-05
发布部门: 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自府发[2007]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川府发〔200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任务是推进规划环评,其范围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和区县政府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等。区域规划包括各类园区、集中区规划等;流域规划包括各级流域开发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林业、能源、水利、交通、旅游、城镇建设、资源开发规划等。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与规划编制同步进行,应从环境保护角度对规划方案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划方案;若规划草案完成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论证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可提出合理的替代方案(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和需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二、严格遵循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应由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所需经费在规划编制经费中列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坚持园区、集中区先环评、后建设制度。加强园区、集中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入区项目环境门槛,新建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园区、集中区应当采取必要方式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实现工业“三废”集中处置。凡产业定位涉及天然气开发、石化、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集中区的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各级规划审批机关审批规划时要充分采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改进措施,将环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采纳环评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对未报送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部门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跟踪评价中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正确处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前提。对开展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并纳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可依法简化;对未列入区域发展规划且区域发展规划未通过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严受理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尚未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园区、集中区,2007年12月31日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逾期未补办的暂停办理入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四、大力推进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进入宏观经济决策程序。凡不按要求开展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或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七年七月五日

附件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一、 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种植业发展规划
  三、渔业发展规划
  四、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五、畜牧业发展规划
  六、流域水电规划
  七、交通规划
  八、城市专项规划
  九、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十一、土地开发整治规划
  十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十三、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

附件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农业发展规划
  四、商品林造林规划
  五、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
  六、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七、电力发展规划
  八、煤炭发展规划
  九、城市总体规划
  十、城镇体系规划
  十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十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
  十三、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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