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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0 生效日期: 2007-07-10
发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成办发[2007]6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消防力量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根据市政府2006年6月1日第79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成府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标准配备人员、装备
  (一)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建筑面积为2300—3400平方米,设置5—7个消防车库,并设置必要的业务训练和体能训练设施。
  (二)人员配备标准。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执勤人员不少于30人,战斗班不少于4个,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装备配备标准。每个消防站至少应配备车辆4台(小型水罐消防车1台,重型水罐消防车1台,泡沫消防车1台,抢险救援车1台);配齐11种个人防护装备;同时,可根据辖区灾害事故特点,配备相应的特种车辆和特勤器材装备。
  二、切实加强队伍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一)人员招聘。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合同制人员的征召、培训、调配;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分别做好人员工资、抚恤和保障等具体工作。各区(市)县要切实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现有事业编制人员的分流工作。
  (二)队伍管理。在各区(市)县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24小时执勤备战。市公安消防支队派驻2名业务精湛、实战经验丰富的班长士官负责业务训练、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士官纳入合同制消防员总数,并享受其同等待遇)。合同制消防员实行统一称谓、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被装。政府专职消防队在各区(市)县政府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应当承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三、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员的个人工资福利待遇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有关规定统一标准并审定后,纳入当地财政一级预算,并随当地财力逐年递增;日常行政办公经费纳入当地财政消防事业费预算,由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管理,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工作进度要求
  政府专职消防队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工作从2007年7月中旬开始启动,年底前全部到位。个人防护装备和必备的灭火、抢险救援器材在2007年年底前必须配齐,营房建设及消防车辆、特种器材配置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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