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7]154号
天津市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运河改造安置工程二期调整销售平均价格的申请》收悉。鉴于你公司在北辰区延吉道与高峰路交口处承建的紫罗园小区149970建筑平方米住房的建设成本发生变化,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其销售价格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3700元。你公司可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上述审批价格。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在标示的售房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市物价局《关于紫罗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房地[2006]28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