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宁波市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办法,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顺利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宁波市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管理,确保完成全市“十一五”末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二)市级主要涉能职能部门;
(三)市重点用能企业(单位)。
二、考核内容
《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职责。
三、考核方法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政府。考核采取年终集中考核的形式进行,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考核结果
考核计分,采用百分制,设“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两个项目。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4个等次。其中,90分及以上且节能目标达到为超额完成,75-89分且节能目标达到为完成,60-74分且节能目标达到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及节能目标未达到均为未完成。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考核实行评价制,设“节能措施”一个项目,采用50分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其中,40分以上为良好,30-39分为合格,3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其他
(一)考核内容按照市政府当年与各地、各相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设置的指标进行考核(市级相关部门按评价计分),各项指标以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对工作措施得力、绩效显著、成绩优秀的考核(评价)对象,由市政府发文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节能专项资金安排。
(三)本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