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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07年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9 生效日期: 2007-07-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林业厅
发布文号: 晋林资发[2007]92号

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7年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林资发[2007]132号)文件规定和我省“十一五”年森林采伐限额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37.7万立方米木材生产计划(见附表) 下达给你们,请按以下规定要求认真执行。
  一、本次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是各地2007年木材生产的最大限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批木材生产时不准突破计划采伐林木。
  二、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木材生产计划的使用,优先用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林木采伐、中幼林抚育和非公有制造林者采伐林木。各类型木材生产计划间不得互相挪用。
  三、我省黄河上中游天保工程区内,只安排人工商品林采伐,严禁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人工商品林采伐继续按人工林采伐试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在天保工程区内,国有林业单位的人工商品林可按木材生产计划合理安排木材生产;集体人工商品林木的采伐,沁源、沁水、吉县是去年省厅确定的试点县,今年按试点方案要求继续做好试点工作,木材生产不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其他县(市)需要安排集体人工商品林木采伐试点的,由各市林业局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厅,经批准后实施。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生产、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现象。要依法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市林业局和省直各林局等木材生产单位要认真统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统计商品材发证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于每个季度生产结束后10日内统计汇总后及时上报省林业厅。
  六、各地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建议指标,由各地分别按总木材生产计划、人工林(分别工业原料林、天保工程区)进行编制,并单列出抚育采伐的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和各有关单位于2007年8月30 日前上报省林业厅, 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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