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函[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2007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春市2007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长春教育改革与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0号)精神,结合我市2007年度教育工作任务,确定教育重点工作评估内容及评估标准。2007年我市将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重点突出督政,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通过对县(市)、区教育重点工作的督导评估,促进“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的落实,推进全市教育的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职业教育,依法办学,两个队伍建设,教育行政管理。共设A级指标7项,分解为B级指标34项,每项A级指标分值为100分。评估内容及标准详见《指标体系》。
三、督导评估遵循的原则
(一)实效性原则。坚持求真务实,对各项指标的督导评估,不仅着眼于管理机制的建立和保障措施的完善,更要注重实际落实效果。
(二)公平性原则。对县(市)、区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的督导评估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评估过程要精细、准确,评估结果要客观、公正。
(三)发展性原则。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评估属于发展性评估,重点评估当年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
(四)导向性原则。通过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评估,引导县(市)、区按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
四、评估程序与方法
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督导评估采取过程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过程性评估以市教育督导室的专项督导、随机督导和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为依据,权重为30%;终结性评估由市教育督导室组成专家组,年末对各县(市)、区的教育重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权重为70%。
年末终结性评估采取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县(市)、区政府年度教育重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召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核实具体数据。
(二)抽查县(市)、区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民办学校各1所。采取听取学校有关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查,座谈和访谈的形式进行。
(三)面向薄弱乡镇和薄弱学校,农村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乡镇,市内每个区抽查1个乡镇。每个乡镇检查小学、初中各1所,抽查村小2所。听取乡镇政府履行教育责任的简要汇报,同时检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四)检查组向县(市)、区政府反馈意见。
五、评估成绩汇总
评估结束后,按A级指标综合过程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成绩。分农村组、城区组和开发区组,每项A级指标成绩排在前两名的为单项优秀。7项A级指标获优数居前两名的县(市)、区为年度教育工作优胜县(市)、区。检查中发现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和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市)、区,不能评为教育工作优胜县(市)、区。
六、评估结果运用
年度教育重点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获单项优秀奖和整体优胜奖的县(市)、区通过《长春教育督导简报》予以公布。
七、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人事局等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市教育督导室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督导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
由市教育局负责同志带队,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专、兼职督学中组成专业结构配套的评估队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评估前认真组织思想培训和业务培训,确保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的督导评估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