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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 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贵阳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乡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城乡统筹,共享发展成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适度保障,广泛覆盖;坚持市级统筹,区县落实。
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7年至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城镇低保家庭为主,2010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群体。2007年,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以下简称一市三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9年,全市要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10年,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群体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军烈属、劳动模范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腾退公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对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进行改造后新增的部分住房可用作廉租住房。“城中村”改造后,鼓励失地农民将合法成套住房租赁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区(市、县)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适当提高比例;三是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积极争取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六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七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八是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的方式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九是积极争取其它资金。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租赁、销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继续用于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标准和保障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集中建设或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从2008年起至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每年竣工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1.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要统一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销售、租赁信息。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或社会机构出租;销售型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按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出售。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租房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转租他人。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租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生活区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集资建房批准部门核定的建房实际成本(包含所用土地的当前划拨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建房款,在交付住房前先行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或出租。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的改造。抓紧对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进行摸底调查,精心制定改造方案。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居民参与的方式,2008年启动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工作,2010年完成汉湘街、白果巷等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工作。通过改造,使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统一实施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和改变城市面貌的原则,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失地农民入股的方式,统筹考虑建设租赁性住房和解决失地农民生计问题,加快“城中村”改造。2008年,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各启动两个以上“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2010年,“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加大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四)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结合新农村建设,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社会捐助、农户自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采取维修、原地重建、异地新建等多种方式,2010年前基本完成对现有农村危房的改造,使农村危房户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对暂无住所的农民工,各区(市、县)要建设“救助式”的廉价住房,供其临时居住。
(六)建设一批小户型周转租赁房。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有计划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小户型租赁住房,用于收入较低的年轻公务员、职工等群体住房周转。
五、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优惠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政府出资进行的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和一市三县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土地供应。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和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按照经济、适用、功能完善的标准建设小户型成套住房。要结合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严格控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须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平抑房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四)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在政府投资滚动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住房保障建设,扩大住房建设资金渠道。金融机构要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给予支持。
(五)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并于2007年底向社会公布。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要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六)建立低收入群体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一是在2007年底,组织对全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档案。二是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和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等纳入信息系统,严格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进入和退出管理。住房档案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领导机构。成立“贵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为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工作职能职责,将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更名为“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该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调整内部职能,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力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住房保障工作机构。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统计局、财政局负责编制解决城乡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法制办、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修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察局、审计局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城镇低收入群体资格认定办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城管局制定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办法;农办会同民宗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民政局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方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物价局制定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措施;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局制定“十一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要求,2007年底前,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区(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