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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9 生效日期: 2007-08-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晋环发[2007]491号

各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我局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环保局根据本预案要求,并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于2007年12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作为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为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核与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和决策,按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事故。
  1.4  应急任务
  省环保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组织制定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的准备工作。
  (2)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做好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3)负责全省重大、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4)指导各市做好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各市环保局承担的应急任务:负责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  适用范围
  我省范围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5)航天器在我省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省局核与辐射应急组织与职责
  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省环保局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省环保局应急领导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  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省环保局环境应急领导组在核与辐射事故时即为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现场指挥工作,省环保局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中心和技术中心,聘请有关辐射专家组成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省环保局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所示。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事故应急办公室)
  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
  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市环保局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    核与辐射事故
  中心(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应急专家组
  事故现场
  2.2  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 人员组成
  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同省局环境应急领导组成员基本一致。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省环保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分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省局办公室主任、辐射安全管理处处长任副总指挥,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法规处处长、规划处处长、开发监督处处长、污染控制处处长等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的主要活动在省局机关大楼内进行。
  2.2.2 主要职责
  (1)审批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市级环保部门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组织由对省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5)审定向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提交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报告;
  (6)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3  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 人员组成
  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省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办公室、辐射环境监督站的相关人员组成,核与辐射安全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其它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辐射环境监督站领导班子成员任办公室成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省局机关大楼内。
  2.3.2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省局系统内部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环保系统内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受理来自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省政府或总局下达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省局领导的批示指令。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省局系统内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负责与省有关委办厅局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6)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调查报告;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及时起草向省政府提交事故报告;
  (7)组织开展对省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8)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4 省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4.1 人员组成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时,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站长任省局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主任,副站长任副主任(其中主管应急监测的副站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站内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4.2主要职责
  (1)制定省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省局审批;
  (2)为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省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省局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4)根据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承担事故发生地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工作;
  (5)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接受各市环保局的要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2.5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2.5.1 人员组成
  由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聘请省内辐射防护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人,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召集的专家不少于3人。
  2.5.2  主要职责
  (1)应邀参与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并提出技术性处理意见和建议;
  (2)受邀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
  2.6 市级环保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市级环保部门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省局备案;
  (2)负责市级环保部门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的日常工作;
  (3)负责向省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4)负责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协助总局、省局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3.辐射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生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情况见附录一。
  4.应急行动
  4.1  启动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总局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省局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全面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中,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环保局;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和省政府报告。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省环保局。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有关实施程序负责与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家环保总局、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级环保局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定;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省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总局、省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市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
  4.4  应急监测
  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援。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可以要求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出现;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  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省局辐射环境监督站、各市环保局应在一周内向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省局系统的应急响应情况,对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二周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对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在事故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向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辐射应急组织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7.附则
  本预案由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批准,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辐射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二、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含水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三、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四、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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